王利明:使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
作者王利明系华体会现金 常务副校长、重阳金融研究院联席理事长,本文刊于11月15日《光明日报》。
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应当根据十九大报告的精神,加强人格权立法,并使其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我们要从中国实际出发,立足于解决中国现实问题,制定面向21世纪的民法典,要从跟跑者、并跑者变为领跑者,为解决21世纪人类共同面临的人格权保护问题提供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人格权是关系到个人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基本民事权利。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人格权”一词首次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这体现了我们党对人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对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不懈追求。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应当根据十九大报告的精神,加强人格权立法,并使其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立法经验的总结。我国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以专章的形式规定民事权利,在“人身权”一节中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几项主要的人格权,该法因此也被称为“中国的民事权利宣言”。制定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是对民法通则成功立法经验的继承和总结,体现了立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适应新时代发展的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我们不仅要使人民群众生活得富足,而且也要使每个人活得有尊严,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本身就是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前提。通过人格权独立成编,明确规定公民具体享有哪些人格权,这些权利的内容是什么,以及在权利遭受侵害的情形下如何保护这些权利,就可以充分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也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体现。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适应互联网、高科技时代的需要。我们进入了一个科技爆炸的时代,高科技的发明给人类带来巨大福祉,但大量的高科技也具有一个共同的副作用,这就是对每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威胁。科技的爆炸已经使得人类无处藏身。我们进入一个大数据时代,但在开发和利用大数据时,如何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也是各国法律普遍面临的严峻挑战。实践中,网络谣言、网络暴力、“人肉搜索”、信息泄露等现象层出不穷,其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公民的名誉、隐私和个人信息,网络空间“侵权易、维权难”的问题严重,亟须有针对性地加强人格权立法,提升高科技、互联网时代人格权的保护水平。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回应审判实践的需要。自1986年民法通则确立人身权制度以来,有关人格权的案件每年都在快速增长,其中大量涉及名誉、肖像、隐私等。这些案件虽然标的不大,但因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社会关注度很高。由于现行立法对人格权规定的欠缺,出现了不少“同案不同判”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为此,必须在法律上确立人格权保护的具体规则,为法官解决日益增长的人格权纠纷提供明确的裁判依据,同时也能够使宪法所确立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原则转化为民法上的人格权制度,实现对人格权的全面保护。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完善民法典自身体系的需要。民法总则用3个条文规定人格权,这远远不够。事实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人格权的类型日益复杂,涉及的法律关系种类繁多。例如,身体权在当代社会可能涉及医疗、器官移植、人体捐赠、生物实验、遗传检查和鉴别、代孕、机构监禁、精神评估等特殊问题,这就有必要对人格权进行更多层次和更复杂的调整,这在客观上也需要使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另一方面,在民法总则规定的几项基本民事权利中,物权、债权已有专门的物权法、合同法保护,身份权有婚姻家庭法保护,但人格权还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因此,应从完善民法典的分则体系出发,编纂民法典,加大人格权法的立法比重,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详尽规定人格权种类、内容。
还要看到,经过30多年发展,人格权保护的理论和实践不断丰富,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已经家喻户晓。今年3月通过的民法总则对人格权保护作了概括规定。但是,不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对人格权的保护还比较薄弱,特别是互联网时代的人格权保护,还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亟须立法完善。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的重大创新。我国自清末变法以来,历次民法典编纂皆采纳潘德克顿的五编制体系,深受德国法影响。但“世易时移,变法宜矣”,今天,我们虽然要借鉴外国经验,但又不能定于一尊。我们要从中国实际出发,立足于解决中国现实问题,制定面向21世纪的民法典,要从跟跑者、并跑者变为领跑者,为解决21世纪人类共同面临的人格权保护问题提供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如此,才能使我国民法典真正屹立于世界民法典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