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源 《正义论》以来的正义理论
《正义论》
作者:(美)罗尔斯 何怀宏 何包钢 廖申白 译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9年7月
本书以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论证西方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传统的功利主义,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就像真理对思想体系一样;非正义的法律和制度,不论如何有效,也应加以改造和清除。罗尔斯还认为,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联系,应当区别对制度来说的正义原则和对个人来说的正义原则。
自政治哲学家罗尔斯的《正义论》出版之后,西方政治哲学界掀起了正义理论的研究热潮。很快,这股热潮向全球学术界蔓延,时至今日,正义理论仍然是政治哲学中的重要议题,也是普通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报特约学者刘军梳理了有关正义理论所引发的相关研究和争论。
一、 “正义”的复归
正义(Justice)——以蒙眼、一手持剑、一手持天平的女神形象现身的古典哲学家们长期珍视的美德——19世纪以来在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领域曾经一度沉寂。1971年,美国学者、哈佛大学教授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出版了《正义论》一书,将正义重新带回了当代哲学研究的中心舞台。(《正义论》)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开宗明义,其“态度强烈”的宣称至今值得铭记: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法律和制度,不管如何有效率、有条理,只要不正义,就应予以改造或废除;
每人皆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此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可践踏;
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补充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
故此,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绝不受制于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
《正义论》开篇这几行断言,凝聚了该书论点之精粹:权利优先,平等可欲。同时,这几行简短、有力、如同宗教诫言或宪律宣言的文字也体现了该书的理论旨趣:论题庄严,志向伟大。
《正义论》全书此后的内容,可以说均是围绕开篇的论断而展开的精致论证和精细扩展。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对象是社会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罗尔斯把正义理解为“作为公平的正义”,提出了两个基本的正义原则。第一个是“平等自由原则”:每个人都应拥有最广泛的平等自由。第二个是“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即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如此安排:(1)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这些原则之间存在优先次序,即平等自由原则是第一位,机会平等原则是第二位,差别原则是第三位。
“平等自由原则”主要涉及确定与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涉及社会及经济不平等的制度安排,大致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权力地位和职务等向所有人的平等分配。而正义原则优先次序的规范,则保证只有在满足了对于基本自由权利的保障之后,才能进行第二原则的经济利益的分配平等、分配正义。简单地说,就是权利须优先,平等方可欲。
罗尔斯的正义论,在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前提下,体现出对于实质平等、事实平等的追求。罗尔斯挑战了此前主流的功利主义正义观,提出了普遍主义的道义论正义观。他强调给予社会经济竞争中的“最不利者”以实质平等的机会,为此需要以“分配正义”对弱势群体进行补偿和倾斜,以便维持平等进入社会资源、社会竞争的机会均等原则。
罗尔斯这种社会民主主义的理想,在当时“民权运动”轰轰烈烈、 “平权运动”此起彼伏的美国,可谓既是时代的反映,又是时代的总结——尽管罗尔斯一直保持着抽象玄远的理论姿态,远离着喧哗乱世的尘嚣。
二、“正义论”的批判者
《正义论》出版后,在美国乃至欧洲学术界、知识界引发了长期、持续的争论,其中既有来自自由主义阵营内部的质疑者、修正者,也有来自于社群主义等阵营的批判者、反驳者。
来自自自由主义阵营中的批评者,最有名的是罗尔斯的哈佛同事诺奇克。1974年,诺奇克出版了《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提出了“极端自由主义”或称“自由放任主义”的正义观。他把正义理论建立在权利之上,认为个人财富只要符合持有正义——个人“持有”财产的来路是正当的,符合正义的获取原则和转让原则,那么国家无权加以剥夺。(《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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