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银行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思考

  【摘要】:

  本文对商业银行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现状进行了认真研究、对不良贷款产生原因进行了剖析,其最终目的是确定和揭示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信贷的主要问题所在,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适合我国汽车消费信贷保险发展的风险管理措施,并对今后开展此项业务提出一些建议和展望以供参考。

  【关键词】:汽车消费信贷、信贷风险、风险管理

  汽车消费信贷是指申请购买轿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是银行与汽车销售商向购车者一次性支付车款所需的资金提供担保贷款,并联合保险、公证机构为购车者提供保险和公证。又称个人汽车贷款、汽车按揭贷款等。汽车消费信贷本是起源于美国的一种汽车销售模式,这种消费模式的出现,使得大量有汽车消费需求、但暂时缺乏金额支付能力的消费者,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提前拥有自己的私人汽车。作为耐用消费品,汽车的价格普遍较高,而人们的收入是逐年取得的,汽车也是逐年消费的,借助汽车消费信贷,人们就能用逐年的收入流实现猪年的消费流,把未来的预期收入转化为当前的整体消费,把潜在消费能力分摊为现实的消费需求。只要这种对未来的预期收入的分摊是科学合理的,那么不会对消费者未来的“福利及享受”产生损害,而对于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而言,其还款来源及稳定性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欧美经济发达国家,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极为普遍。

  金融业的发展状况决定了潜在的汽车消费欲望转化为现实消费需求的可能性,1998年10月初,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设银行为首家开办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专业银行,随后,人民银行下发了《汽车消费信贷管理办法》,允许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在经济比较发达、金融服务体系比较健全、汽车消费需求比较大的地区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试点。2001年,人民银行又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各商业银行反应积极,发展汽车消费信贷的速度也明县加快。到目前为止,我国各商业银行均已涉足汽车消费信贷领域。

  近年来,我国汽车业一直处于增长态势,然而我国汽车金融服务相对滞后,汽车消费信贷的市场潜力远未得到开发,严重制约了汽车消费和汽车产业的发展,因此,研究国内外汽车消费信贷发展现状,分析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对促进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非常必要。

  一、商业银行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

  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汽车产业成为继房地产业之后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支柱产业之一,汽车消费也逐渐成为新的消费热点。伴随着社会、经济改革措施不断推进,制约汽车消费的因素日益凸现出来,在我国目前的市场供求之间,横亘着一条较宽的消费信用断裂带。因此我们要扩大我国汽车市场的规模,带动经济发展·,就要大力发展汽车消费信贷,解决汽车消费信贷中存在的问题,使广大居民的消费需求得以实现,汽车市场得到较快发展。

  中国汽车信贷市场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只有显著不同的阶段性特征,可划分为:起始阶段、发展阶段、竞争阶段和有序竞争阶段。

  (一)第一阶段——起始阶段(95年-98年9月)

  汽车消费信贷是汽车产业发展的催化剂,能将潜在的需求转变成为现实的购买力。中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起步较晚,也就是在1995年,当美国福特汽车财务公司派专人来到中国进行汽车信贷市场研究的时候,中国才刚刚开展了汽车消赞信贷理论上的探讨和业务上的初步实践。这一阶段,恰逢国内汽车消费处于一个相对低迷的时期,为了刺激汽车消费需求的有效增长,一些汽车生产厂商联合部分国有商业银行,在一定范围利规模之内,尝试性地开展了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但由于缺少相应经验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逐渐暴露和产生出一些问题,以致于中国人民银行曾于1996年9月,下令停办汽车信贷业务。

  这一阶段一直延续到1998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为止其主要特点为:

  汽车生产厂商是这一时期汽车信贷市场发展的主要推动者。

  受传统消费观念影响,汽车信贷尚未为国人所广泛接受和认可。

  汽车信贷的主体——国有商业银行,对汽车信贷业务的意义、作用以及风险水平尚缺乏基本的认识和判断。

  (二)第二阶段——发展阶段(98年10月-02年年末)

  央行继1998年9月出台《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之后,1999年4月又出台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至此,汽车信贷业务已成为国有商业银行改善信贷结构,优化信贷资产质量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国内私人汽车消费逐步升温,北京、广州、成都、杭州等城市,私人购车比例已超过50%。面对日益增长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需求,保险公司出于扩大自身市场份额的考虑,适时推出了汽车消费贷款信用(保证)保险。银行、保险公司、汽车经销商三方合作的模式,成为推动汽车消费信贷高速发展的主流作法。

  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为:

  汽车消费信贷占整个汽车消费总量的比例大幅提高,由1999年的1%左右,迅速升至2002年的15%;

  汽车消费信贷主体由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扩展到股份制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在整个汽车信贷市场的作用和影响达到巅峰,甚至一些地区汽车信贷能否开展,取决于保险公司是否参与。

  (三)第三阶段——竞争阶段(02年-03年)

  从2002年末开始, 中国汽车信贷市场开始进入竞争阶段,其最明显的表现为: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已经由汽车经销商之间的竞争、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上升为银行之间的竞争,各商业银行开始重新划分市场份额,银行的经营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革,由过去片面强调资金的绝对安全,转变为追求基于总体规模效益之下的相对资金安全。一些在汽车消费信贷市场起步较晚的银行,迫于竞争压力,不得已采取“直客模式”另辟蹊径。

  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

  银行“直客模式”与“间客模式”并存。

  银行不断降低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延长贷款年限,放宽贷款条件、范围。竞争导致整个行业平均利润水平下降,风险控制环节趋于弱化,潜在风险不断积聚。

  汽车消费信贷占整个汽车消费总量的比例继续攀升,由2002年的15%提高至2003年上半年的20%左右。

  保险公司在整个汽车信贷市场的作用日趋淡化,专业汽车信贷服务企业开始出现,中国汽车消费信贷开始向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四)第四阶段——有序竞争阶段(03年至今)

  目前,长期以来积聚的信贷风险在一些地区已表现出集中爆发的态势,纵观整个中国汽车信贷市场,正在逐步由竞争阶段向有序竞争阶段发展,衡量标准为:

  汽车信贷市场实现分工分业,专业经营,专业汽车信贷服务企业己成为整个市场发展的主导者利各方面资源的整合者及风险控制的主要力量。银行成为上游资金提供者,汽车经销商利汽车生产厂商成为汽车产品及服务的提供者。

  产业趋于成熟,平均年增长率稳定为5%--8%;

  产品设计更具有市场适应,风险率控制在一个较低的水平。

  二、发达国家汽车消费信贷的借鉴

  汽车消费信贷是在20世纪初期出现的。当时汽车对于普通居民来说是一项高档消费品,一般家庭难以或不愿一次性支付,银行出于对资金安全的考虑也不愿意向汽车消费发放贷款。这对汽车的购买者和销售商的资金也难以尽快回笼。为了解决消费者买不起车的问题,20世纪20年代,美国的汽车公司组建了自己的融资公司,从而开始了汽车信贷消费的历史。汽车消费信贷的出现印发了汽车消费方式的重大变革,实现了消费者支付方式由最初的全款支付向分期付款方式的转变。发达国家健全的汽车消费法律法规、完善的信用体系、多元化的信贷模式、一站式人性化的信贷服务,为汽车消费信贷的迅速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法制环境,为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的发展壮大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顺应了汽车产业发展的步伐。

  1.发达国家汽车金融服务主体多元化

  发达国家汽车金融服务的机构主要有:汽车金融公司、银行、信贷联盟、信托公司等。在汽车融资销售方面,以美国为例,汽车金融公司占39%,银行占26%,其他机构占35%。在国外,银行在汽车消费信贷方面的优势已逐步被其他金融机构所取代,因为其他机构相较于商业银行在这方面具有更明显的竞争优势。它们更多的是与汽车公司的利益紧密相关,在汽车行业不景气时,银行往往出于风险的考虑,会逐步收缩汽车消费信贷的规模;相反,其他机构由于与汽车公司的利益休戚相关,不但不会减少信贷规模,还会以零利率的汽车贷款换取汽车销售的增长。其次,在经营的专业化程度方面,其他机构也比银行具有更多的优势。风险控制、业务营运等方面,其他金融机构都形成了一套独立和标准的业务系统,不仅降低了交易费用,而且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2.发达国家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全面

  随着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扩张和竞争的加剧,金融服务公司的业务范围也逐步扩大,应消费者的要求,设立了产品咨询、融资、租赁、保险、零部件供应、维修保养、新车抵押和旧车处理等领域,从而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对汽车生产销售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辅助作用。在德国,大众汽车公司为客户提供信用卡,使其在保险、维修、燃油的同时也享受了低利率透支的待遇。在美国,客户不仅可以获得汽车贷款服务,也可销售各种形式的汽车租赁服务。

  3.发达国家风险管理比较完善

  目前,发达国家在汽车消费信贷风险管理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体系,不仅降低了信贷的风险,而且也扩大了汽车消费信贷的规模,从而促进了汽车销售的增长。为降低汽车信贷的风险,发达国家已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汽车信贷社会服务体系: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抵押登记部门、催收和追缴部门、旧车拍卖中心等,这些机构大大降低了汽车消费信贷的成本,减少了汽车信贷风险。健全科学的资信评价体系,是保证汽车消费信贷的关键,是促使汽车公司正常运作的重要环节。发达国家的信用机构采用的是高度的货币电子化将个人消费信用档案、个人收支状况等重要信息通过信息网络反映出来,银行及其他相关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得比较全面的资料。为了进一步降低信贷的风险,对融资的车辆要求设定抵押权或取得所有权,要求购买者对融资车辆购买保险,要求经销商及主要股东对融资合同做连带保证,并对逾期未缴款客户进行催收,并且通过健全的网络系统对有效追踪催收后客户付款情况进行及时记录,以便以最快方式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债权。

  4.发达国家汽车消费信贷具有健全的法律保证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汽车消费信贷、汽车工业发展的关键。在美国,统一的《商法典》、《贷款条件表示法》和《公平交易委员会法》等相关法律,对买方与卖方的权利义务、担保责任等问题都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如汽车消费信贷的流动抵押权、分期付款融资与汽车消费信贷相关问题均做出了明确的法律界定。在日本,《分期付款销售法》则对通商产业省的责任进行详细周全的介绍,着重于对分期付款销售的监控与调节,保护购买者的利益。这些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大大提高了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运转效率,减少了贷款呆帐的风险,避免了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秩序的混乱。

  国外经验表明,当人均GDP达到1000-3000美元时,该国就进入消费信贷时期,人们对汽车等高档消费品的需求会急剧增加。每千人汽车拥有量达50辆,即进入了汽车普及期。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汽车消费信贷还处于初级阶段,发达国家的消费信贷相对来说已经达到非常成熟的阶段,亚洲一些发达地区也开始走向成熟,这些地区在发展过程中也都不同程度的经历过挫折,研究并借鉴这些发达地区成功的经验,会使我国少走一些弯路,从而更快的发展我国的汽车消费信贷。

  三、我国商业银行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一定程度上支持了汽车业的发展,但当前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消费者对于信贷消费的意识较弱

  在传统消费观念的影响下,保守性消费观念仍然影响着我国大多数的居民,国人量入为出的消费观念根深蒂固。“花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的消费方式对大多数消费者来说依然比较超前,普通百姓很难接受。对于“负债”消费或“超前消费”的消费信贷方式的接受还需要更多的时间。我国城市居民仅有少部分表示有意进行信贷消费,无意和不一定的比例占了绝大部分。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消费者的信贷消费需求。同时,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医疗、教育、保险等方面正在进行着重大的改革,可以说当前的社保体制还不够完善,从而导致消费者对未来收支预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信贷消费的方式将对普通消费者造成较大的心理压力。

  (二)个人信用制度不够健全

  目前,银行对借款人资信状况的评估主要依据工资收入,但其实大多数人的工资收入仅仅是其全部收入的一部分,银行很难获得客户的真实收入情况。而且,目前就业的稳定性很差,跳槽率极高,客户的收入情况也在不断变化,担保的资产也有可能重复抵押或转移。因此,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对这些资产是很难控制的。

  由于国内的个人和企业金融信用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缺乏信用等级监督和对失信者进行惩罚的机制,部分消费者信用观念淡薄,道德风险日益突出。而汽车易于隐匿和移动,作为抵押物品较难保全,且车贷借款人多从事流动性生产经营活动;加之汽车出险后保险赔付不及时,借款人垫付了本该由保险公司负责的汽车修理费用,主客观多种因素促使借款人不能按时主动归还银行车贷。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家机构能够提供消费者个人的信用资料,由此导致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还款违约率很高。为了降低信用风险,人民银行对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操作有明确规定,各家商业银行也根据现实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政策。但由于对贷款人资格要求过高、带快条件苛刻、手续繁琐,还是把绝大部分的消费者排除在外了。另外,汽车消费信贷数银行的零售业务,具有客户分散、笔数少、金额小、偿还期限长的特点。个人资信制度的缺乏使大多数银行只能对单个申请人进行逐户逐笔调查,不仅增加了银行信贷管理的成本,也因得不到消费者的理解和配合,影响到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推广和发展。

  (三)汽车金融公司受到各方面的制约

  1.利率限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汽车消费贷款的利率在法定利率基础上上浮幅度为30%,下调幅度为10%。这一规定大大减少汽车金融公司的竞争优势。

  2.资金来源限制

  我国的汽车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是金融机构借款和境内股东存款。金融机构本身在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是汽车金融公司的竞争对手,所以汽车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借款的难度很大。但是境内股东存款也无法彻底解决汽车金融机构的资金问题。

  3.业务范围限制

  根据我国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禁止从事汽车租赁业务;汽车金融公司不得开设分支机构。这使得我国的汽车金融公司不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

  (四)汽车消费信贷的担保和保险制度上存在较多问题

  一般来说,汽车消费贷款大部分都用自有住房作抵押,房产价值需由专业机构评估,借款人要支付高额评估费,这给借款人增加了负担。若用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健全的汽车抵押登记和产权证制度,同时也缺乏汽车产权证书,即使办理了汽车抵押登记手续,也避免不了汽车转让、重复抵押给银行带来的风险。在消费者可提供的抵押物有限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开办的履约保证保险,但许多地方的保险公司根本没有此类业务。即使提供保证保险,保险公司也往往把汽车消费贷款中最难把握的道德风险转移给银行,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保险本身并未给银行贷款真正上“保险”。

  (五)法律法规不健全

  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目前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的《贷款通则》和《担保法》均没有针对消费信贷的条款,更没有汽车消费信贷的相关立法、司法、执法成套的法规。不仅商业银行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无法可依,而且一旦借款人故意或非故意的违约,就会出现耗时耗力,执行困难的局面。

  四、我国商业银行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对策

  当前汽车消费贷款市场的确暴露出了诸多的问题,这是市场发展过程中难免出现的问题。我们应以积极的态度面对困难。为充分发挥消费信贷对汽车业的支持作用,促进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首先应把重点放在建立健全各种制度上,逐步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改革用车制度,完善汽车消费信贷管理办法,减少汽车消费信贷的不利因素。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转变传统消费观念,树立现代消费信贷意识

  我国人民受千百年传统思想的影响,消费习惯是“自我积蓄,滞后消费”。这种滞后消费观念和传统生活方式,阻碍了生产和消费的良性循环。随着现代消费结构的升级换代,居民也应树立新的消费信贷意识,积极进行信用支持型提前消费,进入消费信息化时代。这样,就能在生产信用与消费信用之间寻求一种动态平衡关系,使社会再生产循环通畅。

  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居民转变传统观念。个人消费观念的转变是发展信贷消费的基础。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宣传媒体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消费信贷,逐步转变人们先储蓄、后消费的传统观念,引导人们适度超前消费。同时要稳定收支预期,提高消费者信心。这需要从两方面着手:第一,努力改善经济环境,使人们对预期收入的稳定性增加信心;第二,要加快养老、医疗、事业等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高人们的安全感,以减轻人们信贷消费的心理压力。

  (二)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

  由于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出现了“苛刻”贷款,这是商业银行对于当前信用风险过大而采取的保护措施,然而这直接影响了汽车市场的发展,甚至会使汽车制造业停滞不前。从目前的实际出发,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首先应加快信用立法步伐,这是信用制度建设的基础。通过立法,首先要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存储、查询、使用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其次应该完善个人资信档案,由中央银行牵头,联合各金融机构,将个人的身份证明、户口证明、职业、社会关系等基本信息以及与个人信用历史有关的资料集中起来,建立个人信息库,可用于各尽融机构共享,得以便全面、快捷、准确的了解消费者的信用状况。最后,由政府牵头组织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及财税、金融、工商行政部门共同参与,联合成立个人信用评估机构,由该机构建立完整的包括消费者个人信息、收入、地址等的正面记录、反面记录等个人资信档案,通过信用评分卡评定消费者信用等级,并向包括银行在内的社会各部门提供有偿服务。

  降低银行汽车消费信贷的风险。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公共信息网,为居民确定唯一的社会保障代码,建立个人信息档案,提高信息的经济价值,用立法的形式确定信息的发布、使用、保密范围,多层次综合开发利用。与社会公共信息网的建设相配套,建立健全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中介服务机构,分散、减轻银行所承担的风险。

  (三)支持汽车金融公司发展

  汽车金融公司在汽车消费信贷产品开发、风险控制等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专业优势,将成为我国汽车金融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加快发展汽车金融公司,是推动我国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做大做强的关键举措。建议采取下述措施,促进汽车金融公司的发展:一是拓展汽车金融公司融资渠道,支持汽车金融公司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参与同业拆借市场、发行汽车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途径解决资金来源不足问题,建立长期稳定的融资制度保障,降低融资成本;二是允许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拓展到汽车保险、汽车租赁等中间业务,鼓励发展综合性汽车金融服务公司,服务对象由单一汽车厂商,拓展到多个汽车生产厂商;三是加强业务指导,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内骨干汽车生产企业单独或者联合建立汽车金融公司,促进自主汽车品牌的发展;四是逐步开放汽车金融公司分支机构设置限制,放宽在注册地之外开展业务的条件,扩大汽车金融公司的覆盖范围,替身品牌影响力和客户服务能力。

  政府应该支持国内某些骨干汽车生产企业建立汽车金融公司,为更多的消费者和汽车产品提供消费信贷服务。针对我国目前对汽车金融公司各种限制,汽车金融公司目前应该多做基础性工作。比如有关机构联合建立信用体系、实行本土化策略等。

  (四)汽车经销商、保险公司和银行共同分担汽车信用消费的风险

  由汽车经销商、保险公司和银行联手,共同分担汽车信用消费的风险,扩大汽车信用消费的总体规模,实现共赢。汽车制造商、经销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交通管理部门要通力合作,把车辆保险及车主个人寿险引入汽车消费贷款,减少银行信贷风险;改变以“非汽车”物品为担保的方式,简化贷款程序,为拓展汽车消费信贷提供有力的支持。银行与汽车经销商或制造商合作,不但可以了解汽车市场的情况,而且可以利用汽车经销商的销售网络推销自己的消费信贷产品,获取投资收益;经销商有了银行的支持,减少资金周转的压力,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产品的竞争力;保险公司有了经销商的担保,在低风险的条件下可以扩大自身的市场占有率。银行与汽车经销商、保险公司的合作可谓一举两得。

  (五)完善汽车消费信贷管理办法

  1.重新界定汽车消费贷款对象

  建议将原办法中法人汽车贷款和个人营运型车贷业务从汽车消费信贷中划出,将个人生产营运性车贷作为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这样有利于市场准入把关及贷款风险监管。

  2.细化贷款准入条件

  主要选择资信度较高、收入稳定、居所固定的国家公务员、垄断行业职员等,可采取住房抵押、第三方担保(单位和个人)、房车组合等方式,贷款额度不能超过汽车市场价格的80%,首付款不低于20%-40%,贷款期限不能超过5年。

  3. 从严控制跨区贷款

  购车人必须是贷款行所在地户口、有固定住所、有可靠的联系方式,严格限定在贷款行的管理半径内,不能跨区域放贷。

  4. 完善批量代扣程序

  尽快开发出具备实时代扣、灵活代扣和打印到期提醒预警清单等功能的软件。

  5.实行集约化经营、专业化管理

  根据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专业性强、客户对象明确等特性,城区不宜由各行分散营销经营,而应依托金融超市或明确一家支行办理,并成立汽车消费信贷客户中心,实行集中受理、集中管理。

  综上所述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第一,我国汽车消费信贷起步晚,份额少、问题多:信用体系不完善,消费信贷法律体系不健全,汽车信贷模式限制多,汽车金融产品服务单一;增速时快时慢,受国家政策影响大;严重制约着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健康发展。

  第二,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在较多方面需要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经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健全消费信贷立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从政策上给予相关公司更多合理的支持。

  第三,我国汽车消费信贷未来前景光明,将保持较高的发展速度;汽车金融公司未来将占据主导地位,银行企业合作也会更强。

  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状况决定了潜在的汽车消费欲望转化为现实消费需求的可能性,并将最终影响到我国汽车产业以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而汽车消费信贷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尚短,且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没有一套较为完备的国外经验提供我们参考,因此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是在所难免的。所以需要不断的完善汽车消费信贷环境,使之超良好的方向发展。

  总之,随着金融服务种类的多样化和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汽车消费已成为一种趋势。但全款购车对大部分消费者来说依然略显吃力,搞好汽车消费信贷服务,可以很好地解决消费者需求和购买力之间的矛盾。相信随着汽车消费的增长,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会有更大的发展。当然,由于本人的个人水平有限,论文中还存在很多的不足,有待在以后的学习和研究中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 邓军: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发展研究[J],西南财经大学学报,2007。

  2.宋秀芳: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前景与对策建议[J],《浙江金融》,2009,(10)。

  3.罗曼姿:我国银行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一些建议[J],商场现代化,2009,(11)。

  4.张晓萌,郝蕴: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发展面临问题及对策[J],《中国商贸》,2010,(14)

  5.李博:商业银行汽车消费信贷的现状与对策[J],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学报,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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