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委:未经批准不得冠以“网络学院”名义建立网站

2009年12月09日         上海商报

  上海市教委昨日下发《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对教育类网站的设置审批、运行管理、年度审核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今后,未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报教育部批准,任何单位和机构不得冠以“网络大学”、“网络学院”的名义或在网上以学校的名义注册域名,建立相应的网站,进行招生和开展相应的教学活动。

  申办网络大学须报批

  教育网站可涉及高等教育、基础教育、幼儿教育、师范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民族教育、继续教育以及经过教育部或者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其他类型教育。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范围内教育网站的设置审批与年度审核等事宜。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属教育单位及部属教育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所辖教育网站实施监督、管理和服务。

  上海市教委明确规定,未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报教育部批准,教育网站不得冠以“中国”、“中国教育”字样,任何单位和机构不得冠以“网络大学”、“网络学院”的名义或在网上以学校的名义注册域名,建立相应的网站,进行招生和开展相应的教学活动。

  一年有3次受理时间

  市教委表示,开办教育网站的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其一,有教育部或者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教育资质的批复;其二,有必备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其三,法律、法规及国家、上海市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开办教育网站的机构应该根据规范文本及资料清单准备申办材料,并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申办受理时间进行提交,包括:《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申办审批表》、申办基本条件证明材料、申办机构情况概述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办的教育网站基本内容报告及其信息来源授权发布证明材料、申办机构有关教育网站信息安全的保障措施及管理制度证明材料、申办机构与其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签署的教育网站开办责任协议以及其他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规定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申办教育网站的受理,采用一年集中三次受理的方式。受理时间分别确定在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7月1日至7月31日和11月1日至11月30日(不含休息日),其中3月31日、7月31日和11月30日分别作为相应的截止受理日。

  申办教育网站的受理及审批周期为自相应的截止受理日起的20个工作日。受理及审批周期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

  获批网站均有资质编号

  据悉,教育类网站受理及审批周期中,审批部门可以采用实地考察形式。一经发现申办机构所提交材料存在虚假内容,立即取消申办机构此次申办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在相应的截止受理日起的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申办机构关于申请开办教育网站的审批申请。

  所有界定为无资质的教育网站,或者被注销资质证的教育网站,将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书面通知上海市电信管理机构,建议暂时关闭网站,或者关闭网站并注销其电信管理机构的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

  已经获准开办的教育网站,必须向上海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办理备案手续,并在教育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资质证编号和电信管理机构的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此外,市教委还规定,教育网站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教育网站主页必须使用以汉语言文字为主体的界面。面向全球的教育网站,可以同时使用中文繁体或其他通用的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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