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l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着重于该金融资产与金融市场的紧密结合性,反映该类金融资产相关市场变量变化对其价值的影响,进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相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1、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已到付息期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3、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4、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l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1、购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借记“投资收益”科目,税法要求计入投资的计税基础。
2、股息所得的确认时间为被投资方宣告分配的当天,红利所得的确认时间为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的当天,利息收入为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应付利息日期的当天。因此,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不应当确认所得,而应冲减应收股利,作为企业垫款的收回。其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
3、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按税法规定,此现金股息应当确认股息所得,但该股息所得可享受免税优惠,因此应作纳税调减处理。但如果属于持有期未满12个月的股票投资,在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应当计入所得总额征税,不作纳税调整。
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应当确认当期损益,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约定的付息日期与实际付息期一致,因此税法确认利息收入的日期和金额与会计处理一致,不作纳税调整。
被投资方发放股票股利,投资方作备查登记不作账务处理,但税法要求视同分配处理,相当于“先分配再投资”,应确认红利所得,同时追加投资计税基础。对红利所得还应区别情况处理:通常情况下,红利所得可以享受免税优惠,这与会计上不作账务处理的结果是一致的,因此无需作纳税调整。但如果属于持有期未满12个月的股票投资,在持有期间取得的红利所得(送股),应当按面值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不确认所得或损失,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
5、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上按账面价值结转,计算资产转让所得应按计税基础扣除。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应作纳税调整处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结转“投资收益”,对损益无影响,不作纳税调整。
l 案例分析:
某股份公司在2008年6月10日以每股15元的价格(其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0.2元)购进某股票20万股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另支付相关税费1.2万元,6月15日如数收到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6月20日以每股13元又购进该股票10万股,支付相关税费0.6万元,6月30日该股票价格下跌到每股12元;9月20日以每股16元的价格将该股票18万股出售,支付相关税费1万元,2008年12月31日该股票剩余12万股,每股公允价值为17元。相关会计及税务处理如下(所得税会计处理省略):
1、2008年6月10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 960 000
应收股利 40 000
投资收益 120 000
贷:银行存款 3 012 000
税务处理:购入股票支付的相关税费1.2万元不得在本期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该项股票投资的计税基础为297.2万元。
2、2008年6月15日,
借:银行存款 40 000
贷:应收股利 40 000
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
3、2008年6月20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 300 000
投资收益 6 000
贷:银行存款 1 306 000
税务处理:购入股票的相关税费6 000元不得在本期税前扣除,该项股票投资的计税基础为427.8万元(2 972 000 + 1 306 000)。
4、2008年6月30日,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账面价值=300 000×12-(2 960 000+1 300 000)= -660 000(元)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660 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660 000
税务处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借方金额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所得额66万元。
5、2008年9月20日,
借:银行存款(180 000×16-10 000) 2 870 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660 000×18/30) 396 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4 260 000×18/30) 2 556 000
投资收益 710 000
借:投资收益 396 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96 000
税务处理:股票处置收益71 000元,
资产转让所得=转让收入-计税基础-相关税费=2 880 000-4 278 000×18/30-10 000=303 200(元)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10 000-303 200=406 800(元)
剩余12万股计税基础=4 278 000×12/30=1 711 200(元)
6、2008年12月31日,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账面价值=120 000×17-(2 960 000+1 300 000-660 000-2 556 000+396 000)=2 040 000-1 440 000=600 000(元)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600 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600 000
税务处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方金额不确认所得,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
前期累计纳税调整金额=12 000+6 000+660 000-406 800-600 000=-328 800(元)
截至2008年12月31日,剩余股票账面价值204万元,计税基础171.12万元,差额32.88万元在处置时作纳税调整。
说明:纳税调整及所得税会计处理应在年末进行,本例是为了展示纳税调整的全过程,在每笔业务发生时作了分步调整。
参考文献:高金平.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