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时代新闻记者的身份困惑与媒体规制

作 者:陈建云 来 源:新闻爱好者发表日期:2014-07-23

    【摘要】新闻记者的自媒体行为兼具私人性和职业性(公共性)双重属性。记者个体通过自媒体自主发布不当言论、不实信息或抢先发布信息、突破媒体组织审查擅自爆料,会损害媒体组织的声誉和利益。媒体组织制定从业者自媒体使用规范,应着重考虑区别公私身份、加强自媒体内容管理、规范网络社交行为等因素,确保信息真实、立场公正。记者使用自媒体更应该谨言慎行,恪守职业伦理,维护媒体的声誉和利益。

    【关键词】自媒体;记者微博;新闻伦理

    2004年,美国专栏作家丹·吉尔默在其著作《自媒体:民有民享的草根新闻》中,将基于数字网络技术的新媒体博客、播客、新闻聚合、论坛、即时通讯等个人媒体命名为自媒体(We Media)。短短10年间,Twitter、Facebook、YouTube等微博客、社交、视频网站风靡全球,成为普通民众自主发布和分享信息的便捷载体。可以说,人人都是记者、新闻“全民DIY”的自媒体时代已经不期而至。

    以采集、发布新闻为职业的媒体记者,自然是自媒体世界里的活跃群体。就我国而言,美通社(亚洲)《中国记者社交媒体工作使用习惯调查报告》(2010-2011)显示,有90%的中国记者在使用微博,其中近三成为“每天使用”[1]。新浪网、人民网舆情监测室联合发布的《2013新浪媒体微博报告》也显示:新浪微博媒体人认证数量超过10万个,同比增长33%;新浪微博媒体人影响力(由活跃度、传播力、覆盖度三方面组成)TOP1000中年发博量大部分在2000-5000条,其中原创率有的高达70%。

    新闻记者使用自媒体为其工作带来了极大便利,却也使他们陷入身份困惑,引发或加剧了记者个体与所服务的媒体组织之间的矛盾。作为职业记者,如何正确使用自媒体方不至于违背新闻伦理,媒体组织如何规范旗下记者的自媒体行为,已成为中外新闻界共同面临的崭新课题。

    一、新闻记者的身份困惑

    自媒体的异军突起,迅速改变了传媒生态,为新闻记者的日常工作开启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之门。自媒体的庞杂信息与社交功能,使记者足不出户即可获得大量的新闻线索,建立“异质性较强的弱关系社会网络”,进一步扩大新闻来源。自媒体的草根性、交互性,便于记者聚合网民智慧,还原事件真相,判断新闻价值。[2]自媒体的移动性,可以使记者随时随地进行微直播,增强新闻的时效性和现场感,激发受众对传统媒体最终报道文本的期待。例如,2011年2月,《新民周刊》首席记者杨江与多家媒体同行一起前往河南太康调查采访童丐真相——据群众反映,当地存在杂耍老板租用并逼迫幼童以杂耍之名行乞敛财的问题。杨江在新浪、搜狐、腾讯均开设有个人实名微博。考虑到该选题不存在独家性、社会关注度高等因素,他决定对这次新闻调查采访进行全程微博直播。目的有三:(一)将童丐问题及时通过微博曝光,以引起更多媒体与公众关注,迅速形成微博舆论场,防止不正常力量对调查采访的阻挠,同时引起社会各界对童丐问题的重视并着手解决;(二)为后期新闻报道预热;(三)扭转《新民周刊》在时效性方面的劣势,抢占新闻报道主动权。不出杨江所料,他通过实名认证的个人微博发布的每一条相关信息,都被网民大量转载,《新民周刊》在网络上也俨然变成了“新民日报”,其信息报道及时度甚至超过了同行的日报。经过前期的微博直播预热,公众对《新民周刊》即将出炉的报道产生了极大期待。一周后,杨江采写的《中国童丐真相》以《新民周刊》封面报道的形式面市,获得了强烈的社会反响。[3]

    出于职业习惯,新闻记者在其开设的微博等自媒体平台上,大多是发布信息和参与公共话题的讨论,这一点与其他自媒体用户明显不同。新闻记者通过自媒体及时发布信息,积极参与公共讨论,有助于集聚网络人气,提升他们的社会知名度。不少记者正是由于他们在网络空间的出色表现而成为大众仰慕的“意见领袖”。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仅使记者在日后工作中受益,也会惠及他们所供职的媒体组织。

    然而,新闻记者使用自媒体却使他们陷入前所未有的身份困境:新闻记者的自媒体言论,是职业行为还是纯粹的私人行为?或者说是代表记者个体还是代表他们所供职的媒体组织?

    在传统传播环境下,新闻记者所供职的媒体是其最主要的“信息出口”,他们的言论当然属于职业行为,体现了所属媒体的意见。但是在网络传播环境下,新闻记者同时也拥有了个人“信息出口”即自媒体,他们可以不经媒体组织同意,自主地在自媒体平台上发表言论,甚至发表已被媒体组织过滤掉的言论。由此看来,新闻记者开设、运营的自媒体似乎与普通用户无异,他们在媒体上的自主言说属于私人行为而非职业行为。

    问题在于,多数记者尤其是知名记者在其自媒体比如微博中都是实名认证“加V”用户,并且在个人资料里都明确地标示着职业和所属媒体的名称。尽管也有记者在他们微博的个人资料里特别声明“言论与从业媒体无关”,试图与所供职的媒体划清界限,但是公众有一个“角色位移”心理:记者是一定媒体的记者,记者的个人观念与其一定的工作背景相关,记者在微博中公开了职业身份,其微博行为应是现实中的记者职业行为在虚拟世界的延伸。[4]再者,公众对专业媒体公信力的信任会转嫁到对记者及其自媒体的信任。公众对记者职业身份的这种“象征公信力”心理预设,自然加重了记者自媒体的职业属性或者说公共属性。2011年5月21日晚,成都富士康厂区发生爆炸,《东方早报》记者简光洲前往采访,不料第二天他却接到了撤回的通知,出于职业天性,简光洲还是坚持到了爆炸现场,以公民而非记者的身份进行观察,然后通过手机对这起爆炸案进行了微博直播,引发大量网友转发和评论。简光洲认为,自己的这次微博直播,不能算是职业行为而是个人行为——因为如果是记者的采访,那应该刊于其所供职的媒体上。不过他自己也承认,很多网友知道他的记者身份,是出于对其记者身份的认同和信任才加以转发评论的。这些网友把他微博上的私人行为当成了记者的职业行为。[5]

    从自媒体的自主性来说,新闻记者的自媒体行为应属私人行为;从职业特性和公众的认知来考量,新闻记者的自媒体行为确实又属于职业行为。在自媒体时代,新闻记者的身份公私交织,难分彼此。路透社的《网络报道守则》即告诫旗下记者:“个人与职业之间的区别在网络上已经基本不复存在,即使你试图将社交媒体上的职业与个人活动分割,你应当假设他们已经合二为一了。”[6]笔者认为,新闻记者的自媒体行为具有私人性和职业性(公共性)双重属性,但更偏重于职业性(公共性),尤其是那些标示职业身份和所属媒体组织的记者实名(或固定昵称)自媒体账户。

    二、记者个体与媒体组织的冲突

    一般而言,新闻记者都从属于一定的专业媒体。作为雇员,记者个体既要遵守新闻传播行业规范,也要遵守所属媒体机构的组织规范。在传统传播环境下,记者采写的报道评论如果不能通过媒体组织的内部审查,基本上便“胎死腹中”,没有其他公之于世的“信息出口”。但是在自媒体时代,记者可以不经媒体组织事先许可甚至突破组织审查,在自己开设的自媒体平台上自主爆料、自由言说。自媒体使记者个体获得了极大的信息传播自由度,却也引发了他们与媒体组织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1.言论偏激,损及媒体声誉

    2012年5月16日,中央电视台国际频道知名主持人杨锐在其个人实名认证微博上发布了这样一条言论:“公安部要清扫洋垃圾:抓洋流氓,保护无知少女,五道口和三里屯是重灾区;斩首洋蛇头,欧美失业者来中国圈钱,贩卖人口,妖言惑众鼓励移民;识别洋间谍,找个中国女人同居,职业是搜集情报,以游客为名义为日本韩国和美欧测绘地图,完善GPS;赶走洋泼妇,关闭半岛电视台驻京办,让妖魔化中国的闭嘴滚蛋。”杨锐发布这则微博有其特定的背景:为有效维护首都涉外治安秩序,北京市公安局正在集中开展清理“三非”(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工作)外国人专项整治行动。但是他的“清扫洋垃圾”言论,显然偏激粗暴,伤害了大多数在华外国人的感情,以至于有外国网民和《华尔街日报》等西方媒体要求央视将其开除。2014年2月21日,广东卫视知名主持人王牧笛陪女友去打点滴,因为护士连扎四针才找准血管,他发微博称“我也想拿刀砍人”。虽然王牧笛不久即删除微博并表示道歉,但还是引发了巨大风波,中国医师协会公开予以谴责并要求广东卫视“责令其下课”。杨锐、王牧笛的微博言论当然只是个人一时的情绪宣泄,与其所属媒体毫不相干。不过,作为知名电视主持人却如此言说,难免会引起他人联想,对所属媒体声誉的损害是不言而喻的。

    2.事实不清,损及媒体公信力

    公众之所以信赖媒体,是因为媒体发布的信息真实可靠、准确全面。作为新闻从业者,坚持信息真实性是第一职责,否则将动摇媒体安身立命的基础——公信力。因为新闻人与所属媒体无法割舍的内在关联,他们的自媒体言论也应该言之有据、事实确凿,不能像普通人那样信口开河、随意言说。2012年4月9日,中央电视台《晚间新闻》主持人赵普在其个人实名“加V”新浪微博上发布了如下信息:“转发来自调查记者的短信。同志们:不要再吃老酸奶(固体形态)和果冻,尤其是孩子,内幕很可怕,不细说。”该微博被网民疯狂转发近13万次,虽然不久即被删除,但是赵普的新浪微博粉丝达207万,其传播效应可想而知。赵普的本意也许是出于对消费者的善意提醒,如果老酸奶和果冻确实存在质量隐患,他就应该把事实真相告诉大家,而不是吞吞吐吐、欲言又止。在我国食品安全人人自危的当下,作为知名媒体人的赵普发布的模糊性信息,所产生的实际效应不容小觑。《南方周末》之后发起相关调查,有近54%的受访者表示不再吃老酸奶和果冻。“老酸奶传言”最终既无证实也无证伪而不了了之。因为赵普的特殊身份,他在微博上发布的这一不确实信息,或多或少地影响了网民和老酸奶制造行业对其所属媒体的信任度。这条微博发布之后,赵普在央视荧屏上被“消失”了4个月,可以看出央视对其做法的否定态度。

    3.抢先发布信息,损及媒体利益

    新闻记者的职业身份由媒体组织赋予,新闻生产资料由媒体组织提供,他们获知的信息属于职业资源,劳动成果属于职务作品,理应首先在自己所供职的媒体上发表,为媒体组织赢得经济收益。然而,一些记者却把职业资源、职务作品抢先发布在自媒体上,导致媒体组织经济利益受损,引发记者个体与媒体组织之间的矛盾。2011年11月,美联社一名摄影记者在“占领华尔街”运动中被捕,有员工通过推特率先发布了这一消息,遭到美联社管理层的批评。美联社高层在内部邮件中严厉指责这种行为是“胳膊肘外拐”,并重申规定:一切有新闻价值的消息、图片或视频都要首先提交美联社,而不是在推特之类的自媒体上发布。执行总编卢?费拉拉写给全体员工的内部邮件中即严厉指出:“你们的首要任务是为美联社工作,而不是推特。”[7]

    4.擅自爆料,置媒体组织于被动境地

    从理论上来讲,记者个体、媒体组织和社会公众这三者的利益是一致的,构成了一个相互关联的利益共同体:媒体的信息供给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公众的信息消费为媒体带来社会影响力和经济效益;记者是媒体信息的生产者,媒体的社会影响力和良好经济效益,又为记者带来职业尊荣和生活保障。不过,在经营实践中,媒体组织顾及眼前利益而牺牲旗下记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例如,为了不开罪广告客户,媒体将记者采写的关于广告客户的负面新闻扣押,禁止其发表。在传统传播环境下如果发生这种情况,记者也只能徒唤奈何,听之任之了。但是今天记者可以通过个人微博、博客等自媒体自曝“家丑”,将自己遭受的不公正待遇、媒体欺瞒公众的情况公之于世。记者突破媒体组织的内容审查擅自爆料,维护了自身利益和公众的知情权,却将媒体组织置于被动地位,使其社会声誉、经济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三、媒体规制,记者自律

    毫无疑问,媒体组织应该支持、鼓励旗下记者使用自媒体,充分发挥记者自媒体在信息生产、传播方面的“利器”功效。同时,媒体组织和新闻传播行业也要及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应对自媒体时代出现的新的职业伦理问题,指导、规制新闻从业者正确使用自媒体。实际上,中外新闻界都在进行从业者自媒体使用的建章立制工作。例如,美联社在2009年就出台了《美联社员工社交媒体使用守则》,并于2011年、2013年进行了两次修订。该守则对美联社员工如何在社交媒体即自媒体上发表观点、跟帖关注、识别消息源、保护隐私等都予以详细规定和具体指导。网络传播技术日新月异,中外新闻体制又千差万别,自媒体使用规范的制定尚处于探索阶段,难以一步到位,更不可能一律。笔者认为,媒体组织、新闻传播行业制定从业者自媒体使用规范,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区别身份,公私分开。新闻从业者个人行为、职业行为的识别是自媒体伦理的核心问题。路透社、美联社均建议员工在社交网络上开设两个账号,一个公用一个私用,以便于公众识别其言论身份。中宣部、中国记协等五部门2011年10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新闻采编工作的意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3年4月下发的《关于加强新闻采编人员网络活动管理的通知》,都要求我国新闻采编人员设立职务微博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其初衷也在于身份的识别。

    加强自媒体内容管理,力求信息真实准确。《美联社员工社交媒体使用守则》规定,美联社员工在社交网络上发现的信源,应该与那些通过其他方式发现的信源使用同样的方式进行核实。我国《关于进一步规范新闻采编工作的意见》第五条也明确要求:新闻采编人员使用互联网信息作为新闻线索,必须查证信息来源,核实内容真伪;严禁使用未经核实的微博信息,或以未经核实的微博信息为线索进行报道。

    规范网络社交行为,维护媒体的客观公正。记者通过自媒体添加“关注”、转发及评论网民发布的信息,如果不慎,可能会影响所供职媒体的客观公正立场。《美联社员工社交媒体使用守则》就特别强调,美联社员工在使用社交媒体时应与政治保持距离以确保观点的中立,即使是转发他人信息也不可随意为之,因为一条没有任何评论的转发通常会被人认为是对该条信息观点的默许。“员工须认识到在网上所表达的观点可能会损害美联社作为一家客观公正媒体的声誉。美联社员工应该避免在任何公开论坛上发表有关争议性公共话题的个人观点,禁止在网上参与和支持任何有组织的群体性政治活动。”[8]《路透社新闻手册》中的《网络报道守则》也要求,路透社员工利用社会化媒体应遵循准确、不偏袒、完整的原则,不能损害路透社以公正和独立著称的声誉。

    媒体组织、行业协会的规制毕竟属于外部约束,关键还在于记者个体的自律自爱。实际上,诸如真实、客观、公正等新闻职业伦理的基本原则,照样适用于网络传播环境;根据常识和工作经验,新闻记者应该清楚自媒体言论的伦理边界。鉴于记者自媒体身份的复杂性——兼具私人性和职业性(公共性)双重属性,记者在自媒体上更应该谨言慎行,恪守职业伦理,维护媒体的声誉和利益。当然,如果媒体组织为了自己的商业利益而隐瞒事实、牺牲公众的知情权,我们也支持记者通过自媒体这个自主平台将真相公之于世。因为,新闻工作者不但要忠实于所服务的媒体,更要忠实于全体公民,“新闻工作的首要目标是为公民提供自由和自治所需的信息”[9]。

    (作者为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

参考文献:

[1]杜黎.记者微博的是与非[J].青年记者,2013(3).

[2]陆扶民.记者微博的公与私[J].南方传媒研究(第30辑),2011(6).

[3]杨江.微博这把双刃剑,度的拿捏是关键[J].南方传媒研究(第30辑),2011(6).

[4]曹爱民.记者微博面临的困惑与问责原则[J].青年记者,2013(6).

[5]简光洲,刘彦娟.记者微博交织难辨的双重性[J].南方传媒研究(第30辑),2011(6).

[6]张迪,韩纲.国际视野下的社交媒体与新闻伦理[J].南方传媒研究(第30辑),2011(6).

[7]文建.美联社“推特事件”说明了什么——看国外新闻机构如何规范员工使用社会化媒体[J].中国记者,2012(1).

[8]《美联社员工社交媒体使用守则》(2013年5月修订),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翻译,史安斌教授校对.

[9]比尔·科瓦齐,汤姆·罗森斯蒂尔.新闻的十大基本原则[M].刘海龙,连晓东,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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