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法办就海关稽查条例征求意见 企业自查发现问题或不予处罚
来 源:法制网发表日期:2014-06-12
法制网6月11日讯 国务院法制办今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增加了被稽查人通过自律管理进行自我监督、自我规范的管理方式,并在法律责任部分对企业自查后主动报告发现问题的行为作出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法治政府和法治型海关建设的不断推进,海关执法理念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更加注重宽严相济和刚柔并举。鼓励企业自律管理是践行这一执法理念的重要举措,促进海关监管与企业自律有机结合。
《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被稽查人对其经营管理状况进行自律管理,发现存在不符合海关管理规定的,可以向海关如实报告,并及时纠正”。此规定旨在鼓励被稽查人增加守法自律意识,同时为被稽查人提供自律整改的渠道。也有效解决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企业即使发现自身过错也不愿或不敢主动向海关报告的问题。
《意见稿》还在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以及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上做了相应规定。例如,《意见稿》增加了委托中介机构协助稽查的内容。《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海关和被稽查人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就有关事项出具专业评估报告等。
据悉,从2008年开始,海关稽查部门就启动了借助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力量开展企业稽查试点工作,这是海关丰富稽查手段、提高稽查效能的重要尝试,该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当前中央提出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管理模式的新形势下,海关借助社会力量协助行政管理工作势必将有更大的发展,《意见稿》增加了相关内容,为海关委托中介机构协助稽查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意见稿》还在保留原有稽查程序的基础上,针对内容简单、单一的检查事项设定了稽查简易程序,有利于提高海关工作效率,为企业减负增效。(记者 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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