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行政诉讼法修改:进一步完善起诉期限规定

作 者:陈丽平 来 源:法制日报——法制网发表日期:2014-10-16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分组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应进一步完善起诉期限的规定。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一次审议时,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只有三个月,当事人很容易因超过起诉期限而失去请求人民法院救济的权利,应当适当延长起诉期限。
  为此,新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延长至六个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贾春梅代表说,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只有三个月,当事人很容易因超过起诉期限而失去请求人民法院救济的权利。这次草案修改稿将起诉期限由三个月延长到六个月,既有利于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又不至于过分影响行政效率。
  王明雯委员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行政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起诉期限从行为终了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而不知道行政行为全部内容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全部内容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其理由是:本条款将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规定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是不合理的。因为按照诉讼法的一般原理,起诉期限制度存在的目的之一就是基于诚信的原则,促使原告及时地行使权利以及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现实生活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时间和结果,不知道其他内容,甚至不知道将来会对自己产生什么样的损害,如果此时就要求他必须提起诉讼,这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合理的。
  王明雯还建议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诉讼时效时间开始起算后,因发生不可抗力或者人身自由受限制等其他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事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自该不可抗力或事由发生之日起起诉期限终止计算,自该不可抗力或事由消失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恢复计算。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草案还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陈喜庆委员说,考虑到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影响较深远,有时候并不是一定期限内就可以判断的,建议取消上述时间限制或者予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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