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广告法修订:明确医药广告审批部门及相关责任

作 者:席锋宇 来 源:法制网发表日期:2015-01-12

 

    “一般虚假广告谋财,医疗虚假广告害命。”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指出,在众多虚假广告中,医疗虚假广告的情况特别严重。医疗虚假广告不仅严重扰乱了医疗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对消费者造成了比一般虚假广告更大的影响,危害到消费者的健康甚至生命。委员们建议,严管医药广告,明确审批部门及其相关责任。
  有的委员指出,医疗虚假广告已占领了人民群众能接触到的所有媒体。对分辨能力比较弱的老年人以及身处农村信息比较闭塞的农民来说,电视和广播是他们接受信息非常重要的来源,但一些节目中充斥着各种各样天花乱坠的缺乏任何科学根据的医疗广告,经常采取专家讲座、患者讲述成功案例等方式,推销医疗产品和服务。这些广告看上去、听上去都很美,但严重误导了患者及其家属。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许虹建议,明确禁止在电台、电视、报刊等媒体上利用健康讲座、专题、专栏节目发布与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的功效等有关的医疗广告内容或用语。
  孙志军委员说,医药、食品保健广告在广告法修订中是关注度比较高的问题,修订草案提到了此类广告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才能发布,但是责任主体不够明确,没有明确谁来审查以及出了问题怎么办。法律应当明确哪些部门和机构有审查批准权,并明确审批后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处方药广告也是委员们讨论较多的一个内容。有的委员提出,广告法应明确处方药禁止做广告。有的委员则认为,处方药广告要慎重再慎重。
  杜黎明委员说,修订草案规定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介绍”,虽然限定了发布载体,但这里的“作介绍”仍然可能成为广告发布的一个平台。同时由于目前药品销售得不规范,处方药随处可购买,如果患者仅凭广告用药,就有可能影响用药安全。他建议删除这一规定。
  董中原委员建议将修订草案总则广告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中增加“遵循不歧视原则”的表述。一是因为,如果某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控制了媒体,就可以通过媒体拒绝发布竞争对手的广告。为了防止不公平竞争,应当确立不歧视原则。二是因为,修订草案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介绍”,这将导致被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作为垄断性媒体资源,可以通过不予登载某广告主产品的歧视性做法而获得不当利益,进而严重损害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因此有必要规定不歧视原则。
  许虹认为,修订草案规定的“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前应加上“处方药广告要标明该药品的通用化学名称”。因为一个药物有商品名和化学名称,化学名称是通用的,所以处方药广告应该显著标明该广告药物的通用化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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