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对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一律追究刑责
作 者:王姝 来 源:新京报发表日期:2015-06-26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4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160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作的关于国家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作的关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以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宝树作的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草案”和“关于提请审议网络安全法草案”的议案。
刑法
对于拐卖儿童犯罪,刑法拟采用“收买即入罪”原则,只要有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就将追究刑责。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拐卖儿童罪作出了上述调整。
围绕拐卖儿童罪,上周发生了一起风波,某网站的营销策划“拐卖儿童一律判死,收买被拐儿童判无期”,经微信、微博等传播途径发酵,演变为一场公共事件。在此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再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其中的拐卖儿童罪尤其引人关注。
现行刑法将拐卖儿童和拐卖妇女行为,纳入到了两个条款中,分别对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作出了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条款中,有“免责”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稿将上述“免责”内容,修改为:“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审时,范徐丽泰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收买被拐卖儿童可以免除处罚,“实在太轻了,达不到威慑阻吓作用”。
昨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作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时,也提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情况有所不同,处罚上应当有所区别,对于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慎重。
二审稿借鉴了上述意见,删除了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免责”条款,规定“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从轻处罚”。
■ 释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否适度?
虽然二审稿删除了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免责”内容,可仍有网友认为,现行刑法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量刑标准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此标准上从轻处罚,“没有买就没有卖,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处罚力度还是太轻了”。
“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儿童的利益,力求儿童被解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对新京报记者说,对于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相比原来的“可以减轻、免除处罚”,二审稿的“从轻处罚”,“已经很严厉。现实中,一些收买人对被拐卖儿童照顾得很好,有的双方共同生活了很长时间,所以法律不能一刀切,应当给收买者留有一个改过自新的通道”,他举例说,有的国家甚至规定,绑架案如果嫌疑人主动释放被绑架人,且没有伤害被绑架人,可以免予处罚。
除了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相关条款,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对于替考、“医闹”等也有新规定。
- 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