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增至法官数4倍 广泛性代表性进一步增强
作 者:葛晓阳 李豪 来 源:法制日报——法制网发表日期:2016-01-18
一则新闻中曾这样写道:审判长的左侧,坐着一个身穿便服的“老大哥”,他一言未发,却表情严肃。
这个“老大哥”就是人民陪审员,新闻反映的是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现在,这种情形不会出现了。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在10个省(区、市)选择50个法院开展试点。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先后联合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拉开新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序幕。
截至2015年11月8日,试点法院新增选人民陪审员7800余人,人民陪审员总数增至法官员额数的4倍左右,广泛性、代表性进一步增强,更多民意有序进入司法,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随机选任均衡陪审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摇号”的方式,从全市符合条件的560万名市民中“海选”出600名人民陪审员。小学教师吴欢就是其中之一。
让什么人通过什么方式成为人民陪审员,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改革试点方案把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把学历条件从大专以上改为“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把陪审员由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改为法院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中随机抽选候选人,资格审查并征求个人意见后,随机抽选不低于法官员额数3倍至5倍的人员作为陪审员。
试点法院把“想陪审、能陪审、陪好审”的群众选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发挥“平民法官”的独特作用。吴欢说:“这种选任方式让更多普通人有机会和法律亲密接触。”
人民陪审员成为“驻庭法官”“编外法官”等情形,极大影响了陪审员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如何保证让陪审员均衡陪审,是另一个现实问题。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推行“一案一选”电脑摇号机制,从陪审员信息库随机抽取参审人员。规定每位陪审员每年参审案件最低4件,最高不得超过30件。鼓楼法院设置屏蔽功能,将参审超过30件的陪审员自动屏蔽在摇号系统外。
认定事实深度参审
据调查,2011年,云南人民陪审员人均陪审9.5次,开庭过程中有时发言和一般不发言的超过70%,说得最多的一句话就是“我同意法官的看法”。“陪而不审、审而不议”问题广为诟病。
试点方案提出,探索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不再对法律适用问题表决。审判长将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告知陪审员,引导陪审员围绕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得妨碍陪审员对案件事实的独立判断。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认为,区别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让陪审员的作用集中于前者,有助于充分发挥陪审制度的长处。熟悉当时当地社会生活的陪审员,可以使事实认定与实际生活更相契合,从而提高审判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
实践中,陪审员“陪而不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太了解案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将是否提前阅卷了解案件,作为陪审员是否认真履职的标准之一,规定法官应保障陪审员开庭前阅卷并向其介绍案情。
为充分发挥陪审员参审陪审作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试行“1+4”“2+5”大陪审制合议庭,让更多人民陪审员参与重大案件审理。
中原区法院人民陪审员魏女士说:“运用‘2+5’大陪审制合议庭后,我们可以实际加入庭审追问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改变了不敢说、不想说、不会说的局面。”
完善退出惩戒机制
改革试点方案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退出和惩戒机制,完善履职保障制度等。
实践中,陪审员本职工作和参加陪审的矛盾,让陪审员分身乏术。鼓楼法院建立错时参审制度,建立符合工作实际的时间档案,标注每名陪审员每月适宜的参审时间,困难时间段不参与摇号;加强与陪审员单位沟通,通过任前走访、任期回访,争取单位理解支持。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推动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进一步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明确陪审员经费保障事项,补助费用上升到每人每件150元。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人民陪审员绩效考核管理模式,为每名陪审员建立工作绩效档案,一案一表记录陪审员参审案由、审理结果、是否被改判或发还、当事人是否申诉上访等情况,纳入档案管理。建立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一年一考核,无故不参加庭审、自行换岗、不遵守庭审纪律、达不到参加陪审案件数量、不适应陪审工作或出现违法违纪等问题的人民陪审员,向其本人及所在单位或社区通报;超过两次的劝退,并在下一年度提请人大党委会免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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