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举行宪法宣誓仪式
作 者:陈丽平 来 源:法制网发表日期:2016-03-01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月26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首次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张德江委员长主持并监誓。
刚刚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任命了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等6名国家工作人员,按照201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上述人员依法进行宪法宣誓。
人民大会堂二楼东大厅国徽高悬,五星红旗鲜艳夺目,宣誓台上摆放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宣誓现场气氛庄严隆重。
下午5时许,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宣布宪法宣誓仪式开始。全体起立,同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国歌唱毕,领誓人、新任命的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源走到宣誓台前,将左手抚按在宪法上,右手举拳,宣读誓词。新任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超英、张勇、许安标,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伟、朱明春等人并排站在领誓人身后,举起右拳,跟诵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和全国人大机关有关负责同志、全国人大机关干部等约50人参加。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明确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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