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宝马案司机重做精神鉴定 聚焦四大焦点
来 源:新京报发表日期:2016-05-12
昨日上午,南京市中院官微发布消息称,5月9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做出决定,对南京“宝马车撞人”案被告人王季进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鉴定。
北京一机构接棒“鉴定”
据介绍,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王季进涉嫌交通肇事罪公诉到法院。法院受案后,被害人近亲属对案发后侦查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南京脑科医院)作出的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不服,向法院申请对王季进作案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予以重新鉴定。
对此秦淮区法院依法受理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申请。负责审理此案的合议庭听取多方意见认真进行了评议,决定并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被告人王季进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鉴定。
据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官网介绍,该所2010年被遴选为十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之一。
历时近一年未开庭审理
此前,2015年8月31日,南京市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嫌犯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2015年6月20日,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附近一辆飞驰的宝马轿车与多车相撞。现已查明,犯罪嫌疑人王季进驾驶牌号为陕AH8N88宝马轿车在道路上违反限速规定超速行驶(经鉴定,车辆通过事发路口时行驶速度为195.2km/h),在直行、左转信号均为红灯的状态下,从左转弯车道直行通过路口,造成二人死亡,且事发后弃车逃逸。
此案历经近一年后,仍未开庭审理。
焦点1
鉴定机构由谁敲定?
双方均可申请,司法机关委托
南京“宝马案”受害方代理律师,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曹艳秋告诉新京报记者,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嫌疑人及受害人家属有需求的,均可以个人名义,向司法机关提出精神鉴定的申请。司法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再委托具备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在宝马案中,第一次鉴定申请由嫌疑人方提出,公安机关受理,而现在,则由受害方提出,由法院受理。”曹艳秋向新京报记者透露,在受理申请后,对应的鉴定机构由司法机关指定。“在一些民事案件中,可由申请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但在刑事案件中,则由司法机关进行委托,以确保权威性和公正性。”
北京朝阳法院刑二庭宋磊法官表示,“在平时的案件审理中,最经常的情况就是被告方提出被告人性格孤僻、内向,跟别人交往少,精神抑郁从而导致案发,要求做精神病鉴定,司法机关结合他的表现以及是否有精神病史等因素,认为具有存在精神障碍可能的,就会启动鉴定程序。”
哪些机构可以进行“精神鉴定”?根据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一家司法鉴定机构除了需要具备名称、办公场所、不少于20万的资金和明确的业务范围外,还需具备开展业务必备的仪器设备等。此外,对于每项业务,都需有三名以上具有执业资质的鉴定人。
曹艳秋告诉新京报记者,由于相对严苛的准入条件,具体到每一地或者每一项业务而言,能够选择的鉴定机构并不多。“宝马案中,出具首份鉴定报告的南京脑科医院,便是一家能够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机构。”
宋磊法官表示,鉴定机构独立于司法机关之外,是中立的第三方机构,两者之间没有任何隶属关系,这样才能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性。
焦点2
为何更换鉴定机构?
受害方律师称鉴定医院曾收治嫌犯
在南京宝马案以及川师大杀人案中,受害者家属均对相关机构出具的精神鉴定报告提出了异议。
今年3月,司法部发布《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当原司法鉴定人出现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可以重新鉴定。不过,鉴定机构依然由司法机关指定。
曹艳秋向新京报记者表示,在宝马案中,受害方律师团发现,出具精神鉴定报告的南京脑科医院,本身即为王季进此前接受治疗的医院。“我们认为,在鉴定中,南京脑科医院应当回避。”曹艳秋说,也正是基于此,他们向法院提出了重新进行精神鉴定的申请,并获法院支持。
据南京市中院通报,新的鉴定机构为“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新京报记者查询得知,这是一家隶属于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的研究机构,前身为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在该鉴定机构的官网上,新京报记者看到,其提供精神鉴定的法医心理学研究室拥有6名鉴定人员,均为高级职称。
再次鉴定为何选取了一家异地的鉴定机构?律师曹艳秋表示,按照常规,重新鉴定时应该选取资质更为高级的鉴定机构。鉴于南京脑科医院已经是南京地区最为权威的鉴定机构,重新选择时,只能选择异地的机构。“法大鉴定所在精神鉴定方面是全国领先的,因此合议庭选择了这家。”
“理论上来说,只要理由充分,在同一个案件中,双方均可不限次数地提出重新鉴定要求。”曾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六年的前法官俞曦告诉新京报记者,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出于节约司法成本的考虑,法院一般只给一次重新鉴定的机会。“当涉及影响特别重大的案件时,可能会有多次鉴定。”
焦点3
鉴定能否“蒙混过关”?
“可能性很低,通过会谈摸底,接近案发状态”
精神类疾病往往具有潜伏性和突发性的特征。鉴定人员如何确认嫌犯作案时精神状态?
南京脑科医院心理卫生专家陈建国告诉新京报记者,在实际精神鉴定中,他们往往采取由点到面,由表及里的鉴定方法。“以对王季进的鉴定为例,我们先是通过与其会谈,在言语中把握他的认知模式、思维活动和行事特点,初步把握他的精神状态。”陈建国说,随后,鉴定人员还走访王季进的亲友和同学,在更大的维度上了解他的精神情况,并辅以相应的技术手段和病理研究,最终得出鉴定结果。“在调查中,鉴定人员发现王季进案发前曾经有过报警自称被追杀等反常行为,我们倾向于认为,此时他的精神已经不再是正常状态。”陈建国说,他们就是通过这些手段,去无限逼近案发时的精神状态,去尽可能还原嫌疑人精神活动。
在陈建国看来,精神障碍的诱因有多方面,童年阴影、成年后遭受的重大打击以及持续的精神压力,都可能导致精神障碍。在川师大杀人案中,嫌疑人便长期患有抑郁症(属于精神障碍),在受到外界诱因时,就可能爆发。
“作为鉴定机构,我们扮演了一个中立的角色,不评价,更不判断。”陈建国说。
“精神障碍”鉴定能否蒙混过关?陈建国告诉新京报记者,在司法鉴定中,精神类疾病的认定包含了一整套的检查程序和诊断标准,涉及一个人的认知、行为和过往经历,从理论上来说,要想“蒙混过关”相当不容易。“不能绝对地说不可能,但可能性非常低。”陈建国说。
“有没有精神病是由专业的鉴定人员说了算。”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补充说,就算被告人曾经患有精神病,拿出了诊断书,也很有可能实施行为时并非发作期,该判还要判。
焦点4
“精神障碍”是“免死金牌”?
前法官称免死可能大;无刑责也要强制医疗
北京朝阳法院刑二庭宋磊法官表示,根据刑法规定,存在精神障碍的病人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其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第二种是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的人。但如果其在犯罪时精神正常,那刑法中也同样视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种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种人行为时尚未完全丧失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目前司法机关对于量刑的态度是,尽量慎杀、少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前法官俞曦说,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是法官量刑的重要依据,当事法官也比较倾向于采用这样的报告。而在“慎杀”的大环境下,法官往往会“刀下留人”。“也就是说,面对这样一份精神鉴定报告,嫌疑人很大程度上可以免死。”
对于“精神病是免死金牌”的说法,宋磊法官表示,被告人有没有精神疾病需要独立于司法机关的、专业的精神鉴定机构出具专业的鉴定结果,经控辩双方对鉴定结论进行举证质证,最后由司法机关作出判定。“法院在裁判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被告人时会考虑其犯罪性质、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以及犯罪时精神障碍对辨认控制能力的影响等因素来综合进行认定。”
“此外,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也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甚至进行强制医疗。”
易胜华介绍,此前,轰动一时的“朝阳大悦城精神病男子持刀砍人案”的被告人就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在警方的侦查阶段,便直接对其作出了强制医疗的处理,“从刑事责任角度讲,精神病人虽然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要关到精神病院去。”
回顾宝马肇事案
●2015年6月20日
南京市一辆飞驰的宝马轿车与多车相撞。现已查明疑犯王季进驾车超速行驶,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多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且事发后弃车逃逸。
●2015年6月28日
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向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该院经审查并于7月4日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7月初
根据王季进肇事前后异常表现,同时根据秦淮区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以及王季进妻子委托辩护律师的申请,南京警方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季进“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
●8月31日
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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