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欺诈发行被退市行政处罚案宣判 证监会处罚并无不当
作 者:安伟光 来 源:正义网发表日期:2017-05-05
正义网5月5日电 身为更侧重监督公司经营活动的外部董事,不仅没有自己的独立判断,盲目信任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反而以自己是外部董事、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不知悉公司违法行为等理由提出抗辩。5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虚假披露证券行政处罚案以及欣泰电气原董事胡晓勇证券行政处罚两案一审作出公开宣判。该院一审认定,欣泰电气及原董事胡晓勇的相关违法行为成立,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了欣泰电气及胡晓勇的诉讼请求。
据悉,欣泰电气是我国首个因欺诈发行而被强制退市的公司。
公司为上市数据造假虚构业绩
2011年11月,欣泰电气向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IPO)的申请。一切看起来都很美好,但自家事自家知,欣泰电气在申请上市的同时,还存在着应收账款余额过大等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加以解决,欣泰电气根本就不可能取得上市资格。
为解决上述问题顺利上市,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欣泰电气先后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虚构了应收账款的收回,并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了应收款项。虽然冲减的应收款项大部分都会在下一个会计期期初重新冲回,但这已形成了虚假记载。随后,欣泰电气又将这些虚假记载的财务数据组成的IPO申请文件报送给了证监会。
2014年1月3日,欣泰电气终于取得了证监会的发行上市批复,可其虚构业绩行为并未因此结束。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欣泰电气在上市后又继续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导致其披露的相关年度和半年度报告财务数据仍存在着虚假记载。
特别是在欣泰电气上市的头一年,欣泰电气原董事长温德乙就以员工的名义从公司中借款供其个人使用,而这件事在欣泰电气的《2014年年度报告》中并未披露,并直接导致了《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着重大遗漏。
值得一提的是,在欣泰电气IPO申请的整个过程中,身为更侧重监督经营活动的外部董事胡晓勇,在相关董事会决议以及招股说明书上都签了字。
身为外部董事被罚后感到冤枉
2015年7月14日,欣泰电气收到了来自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因欣泰电气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四个月后,欣泰电气又发布了一份《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与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中称,欣泰电气在2011年至2014年连续四年通过累计虚构收回应收账款4.69亿元,影响利润累计2000余万元。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明显虚构业绩的行为却被欣泰电气用所谓的“重大会计差错”来粉饰。
2016年7月5日,证监会最终认定了欣泰电气的违法行为,并开出了罚单: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罚款;对胡晓勇处以5万元罚款,同时对其他高管亦予以相应处罚,并对欣泰电气启动强制退市程序。欣泰电气也成为我国首个因欺诈发行而退市的公司。
在公司违法行为被查处后,胡晓勇倍感冤枉。他认为,自己并非公司专门成立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并且也信任来自专业审计机构的专业报告。而且自己身为公司的外部董事,并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不知道公司的违法行为也是情有可原。随后,胡晓勇与欣泰电气分别对证监会的处罚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胡晓勇作为外部董事,与公司内部董事相比,其职责更侧重于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虽然外部董事一般不直接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但仍然应当具备公司管理所需的必备专业知识,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并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履行职责。
信赖专业审计机构的前提,应是董事自己已经尽到了应有的监督职责并能够确信审计机构具有独立性。同时,董事的勤勉义务是基于其自身的法律地位而产生,公司是否成立了专门的审计委员会,以及董事自己是否系审计委员会成员,均不影响董事应当依法独立履行其勤勉义务。
针对欣泰电气的起诉,法院认为,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就足以对市场投资者的判断产生误导,从而对证券发行秩序和投资者权益造成损害。欣泰电气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发行违法行为。
因此,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欣泰电气及胡晓勇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两案宣判后,欣泰电气及胡晓勇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记者 安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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