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解读周涛抢劫杀人案被成功追诉五大关键

来 源:法制日报—法制网发表日期:2017-05-18

    法制网5月18日讯  抢劫杀人的嫌犯反侦查能力很强,警方历经21年才将其抓获;全案直接证据只有犯罪嫌疑人翻供前的口供,锁定犯罪嫌疑人的关键物证的合法性存疑;作案工具去向不明,未见尸检报告,全案证据链没有完全闭合;是否核准追诉分歧意见较大……面对一起少有的“悬案”,检察机关是稳妥起见、顺水推舟不予核准追诉以规避风险,还是不怕担责、据理力争依法核准追诉以惩恶扬善?

  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近两年的共同努力下,这起“悬案”的全案证据最终达到核准追诉进而达到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今年3月20日,经四川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被告人周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日前,记者就该起核准追诉案如何得以破冰并成功追诉,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办案检察官。这也是最高检首次向公众披露核准追诉案件的办理全过程。

  案件回放: DNA锁定21年前命案嫌犯

  1993年9月20日,在四川省什邡市收货款的某县塑编厂供销科长熊某某在什邡宾馆2楼的一个两人房间内被杀害。警方勘查时发现死者仅着内衣裤仰面躺在两床间的地上,尸体颈部有6处锐器创伤,4处深至颈椎,胸骨上窝的伤口深至胸腔,身上已被凝固的血渍浸透,身下有大量血迹,血渍遍布大半个房间,现场惨不忍睹。警方从凌乱的现场提取到毛发、血床单、血鞋印、带血的毛巾、带指纹的茶杯、烟头、男式牛仔包等物。

  警方进一步侦查发现,以“华某某”之名与被害人登记同住一屋的旅客去向不明。后经调查,华某某身份系被他人冒用,基本排除了华某某的作案嫌疑。案件的侦查陷入僵局,一直未被侦破。

  2014年2月25日,什邡公安机关在清理命案积案时,通过DNA数据库和指纹库的比对,锁定周涛是杀害熊某某的犯罪嫌疑人。同年12月22日,公安机关将周涛抓获,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其刑事拘留,四川省什邡市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对其批准逮捕。

  该案证据存在欠缺,四川省办案部门对周涛是否应予核准追诉存在认识分歧,四川省检察院按照法律程序将案件报请最高检审查是否核准追诉。

  关键之一:三次补查夯实证据

  2015年12月,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受理周涛抢劫追诉案后,通过阅卷审查,承办检察官余岚、张雪珂发现该案证据薄弱,存有七大疑点——

  一是不能完全排除他人作案的嫌疑。华某某身份被冒用仅有其妻女的证言证实,证明华某某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不足。

  二是无法排除案发时有第三人在现场的可能。在案的1块血床单和4枚烟头上检出周涛以外其他人的DNA.

  三是关键物证合法性存疑。提取笔录上没有记载提取到烟头,现场照片上也看不到有烟头,现场虽然提取到有指纹的茶杯,但警方称茶杯已灭失,也未提供证明从茶杯上提取指纹的过程。但公安机关却根据指纹和烟头上的DNA锁定周涛作案。

  四是关键证据缺失。现场勘查提取到的10余个物证几乎全部灭失,除了来源不明的烟头和指纹指向周涛,全案缺乏能够将周涛与案发现场直接关联的证据。

  五是作案动机不明。犯罪嫌疑人虽然做了有罪供述,但关于其杀害被害人的动机有为实施抢劫和正当防卫两种说法。

  六是卷内未见作案工具。公安机关当年没有在现场提取到凶器,周涛称已将凶器丢弃,现已无法将凶器与被害人伤口照片进行比对。

  七是卷内未见尸检报告,只有一份尸体检验登记表,无法据此对被害人的死因和死亡时间作出结论性意见。

  为解决上述问题,最高检两次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充完善证据的要求。

  “可喜的是,公安机关补充提取到了华某某的身高照片和华某某当年同事的证言,这些证据共同证实华某某与凶手身材相差较大。华某某在案发前到四川出差时身份证被窃,案发时已返回江苏,不具备作案时间。”承办人介绍说。

  不仅如此,公安机关的补查结果还证明,血床单和4枚烟头上的DNA系被害人熊某某所留。结合宾馆服务员的证言和DNA及烟头的鉴定,能够确定被害人的死亡时间是1993年9月20日零点至八点间。在此期间只有周涛和被害人单独相处,现场没有第三人。这就意味着,该案排除了华某某和第三人作案的可能。

  两次补充完善证据后,公安机关并未补查到证实烟头和指纹这两份关键物证来源合法的证据。在案证据仍然只能证明周涛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尚不足以认定犯罪事实系周涛所为。此时,四川省检察机关报告称,周涛反映在刑警队曾连续遭受两天两夜的审讯,其有罪供述是受到诱骗后作出的。这给本案唯一直接证据的合法性打上了一个问号,案件审查陷入僵局。

  最高检没有放弃查明真相的脚步,再一次向公安机关提出完善证据的要求。主管副厅长元明带领承办人与四川省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同志,对尚未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深入梳理,逐条列明需要进一步完善的证据,并就公安机关多角度、全方位收集完善证据提出了指导意见。在省、市两级检察院的配合引导下,公安机关对全案证据进一步做了深挖和完善。这一次,公安机关不但补充到对烟头的历史记载记录、提供了原始指纹贴片的照片、现场勘查人员关于提取指纹和烟头的证言等,还提供了专家证人对相关鉴定意见的说明等能够证实关键物证合法性的证据,并补充提供了周涛1986年曾采用相同手段在什邡宾馆2楼一个三人房间内实施盗窃,被收容教养的前科材料。

  针对周涛提出受到诱、骗供的辩解,最高检又要求补充到了刑警队侦查员、看守所民警、与周涛同监室人员的证言,承办人逐一审查了数十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通过对照审查,确认了周涛从拒不认罪到主动坦白再到翻供的供述过程符合心理变化过程的一般规律,是自然的、符合常理的;周涛的有罪供述是合法的、真实的,其关于被诱、骗供的辩解是不合理且与事实不相符的结论。

  “经过三次补充完善证据,全案证据环环相扣,互相印证,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得出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结论,周涛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且符合核准追诉的条件,应予追诉,遂将案件提请最高检检委会审议。”侦查监督厅副厅长、时任审查逮捕一处处长的韩晓峰介绍说。

  关键之二:敢于担当迎难而上

  根据法律规定,办理核准追诉案件,应当坚持严格依法,从严控制。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的,不再追诉。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检核准。

  “核准追诉是法律规定只能由最高检行使的一项独特法律制度,是一项特殊法律职权。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核准追诉案件历时久远、社会关注度高、工作难度大,是否具有法治精神和担当精神,是否忠诚履责和敬业专业,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基本前提。”侦查监督厅厅长黄河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黄河坦言,在办理周涛抢劫追诉一案过程中,一度面临案件缺失证据较多、证据补查难度大、质疑公安机关非法取证、处理意见分歧明显等种种不利情况,特别是在疑罪从无和错案终身追责的要求下,容易产生顺水推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不担责的想法,也容易出现以疑罪从无变成放纵犯罪的不负责的借口,得出证据不足不予核准追诉的结论。

  “如果就这样作出不核准的决定,很可能放纵真凶,让被害人蒙冤,辜负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法律重托。”黄河如是说。

  对此,元明也感言:“对于被害人的生命而言,对于被害人家属而言,没有比获得正义更为重要的事情。检察官是人民的检察官,人民的期望就是重托,是我们肩上沉沉的担子。面对压力和挑战,我们不能有半点规避风险的私心杂念,必须迎难而上,忠诚履行职责。”

  关键之三:坚守法治不枉不纵

  法治的生命线在于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核准追诉案件事关重大,必须极为慎重、严肃,作出的结论必须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元明介绍说,核准追诉的对象潜逃多年,往往主观恶性较大且罪行极其严重,办案中必须坚持理性、平和、客观、审慎的态度,既要打击犯罪,也要保障人权;既要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活动,查清案件真相,又要严格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防止非法获取证据;既要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

  “侦查监督厅要求承办人在办理核准追诉这类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要特别注重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对客观性证据,注重审查其来源,确保来源合法有据;对主观性证据,注意审查其获取时间,是先供后证还是先证后供,口供与其他证据是否互相印证,以及翻供的理由是否成立等。”韩晓峰指出。

  记者采访了解到,周涛案办理过程中,承办人坚持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证据,既加大了对有罪证据的补强,也加强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确保不枉不纵、不错不漏。针对周涛的辩解,承办人确定公安机关确实存在以行政拘留的方式换取刑事侦查空间的情形,但周涛并未受到刑讯逼供。在此期间,周涛虽然作了4次供述但并没有作过有罪供述。为此,承办人向公安机关提出了监督意见,并对该4次供述进行了排除。

  “一审过程中,法庭应周涛的申请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依法通知参与本案侦查的三名侦查员分别出庭说明情况。经过充分的法庭质证,最终法庭没有采信其遭受诱、骗供的辩解,而辩护律师也没有对在案物证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法庭依法对我们认定的有罪事实和证据全部予以了确认和采信。二审法庭也对此予以确认。这源于我们前期扎实细致的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工作。”侦查监督厅审查逮捕一处处长张庆彬介绍说。

  关键之四:证据为王还原事实

  做好核准追诉工作,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运用是最核心、最关键的一环。

  “敢于担当,不是莽撞行事,而要用证据说话,只有坚持‘证据为王’,才能做到不枉不纵,确保公正司法。核准追诉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更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坚持用事实说话、用证据说话,确保办成铁案。”黄河表示。

  “在坚持疑罪从无办案理念的同时,也要防止人为拔高证据标准,避免放纵犯罪。”元明介绍说。在办理周涛抢劫追诉案过程中,最高检没有因为历史原因导致的证据缺失和证据瑕疵而降低证据标准,始终坚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在直接证据仅有口供且存在翻供的情况下,坚持以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作为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标准,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收集补充大量证据完善证据链,坚决排除非法证据,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

  据了解,在确认口供合法性的基础上,通过强化对客观性证据的审查运用,承办检察官余岚、张雪珂梳理出口供与其他证据间的印证点27处,其中大部分为案件的关键情节,如:被害人的职业、死前的尸体位置和状态、案发现场的位置和环境等等。特别是周涛基于谋财而抢劫杀人的隐蔽性动机,公安机关事先并不掌握,承办检察官根据这一供述进一步确定了主观性证据的证明力。经过对全案证据进行抽丝剥茧、条分缕析地审查和分析,最终以客观性证据为基石,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清晰而精准的还原。

  关键之五:机制保障办成铁案

  核准追诉案件事关重大,只能办好,不能出半点差错。以完善的工作制度机制作保障尤为关键。

  元明介绍说,为了防止核准追诉案件出现错漏,侦查监督厅加强和规范了此类案件办理工作,要求敬畏法律、敬畏责任,通过建立健全一系列工作制度机制,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规范精细办案,有效确保了案件质量。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该厅既明确承办人的责任,坚持两名承办人交叉阅卷制度,承办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负责,在细致审查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再经处室会议集体讨论、反复质疑、充分论证,最后提交厅检察员会议集体研究。上述办案制度环环相扣、层层制约、规范精细,有效保证了案件的最终办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疑点、无瑕疵。

  记者采访了解到,在办理周涛案件过程中,侦查监督厅对几级办案部门的不同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通过机制保障,对存在的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了全面客观、审慎细致、双向而立体的审视,以确保本案核得准、诉得出、判得下。

  “就周涛抢劫追诉案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和困难,经全处讨论后被提交至侦查监督厅检察员会议研究。在案件讨论中,各位检察员提出的不同意见,令我们受到启发,也坚定了我们将此案办成‘铁案’的决心和信心。”承办人张雪珂说。

  为了让检委会委员们在有限的时间内能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和争议焦点所在,准确作出结论,曾荣获全国十佳优秀公诉人荣誉称号的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张晓津不仅带领承办人认真准备检委会汇报材料、制作多媒体汇报课件,还亲自组织了汇报过程的模拟演练,对汇报技巧和答辩重点提出建议,确保汇报全面准确。经过周密充分的准备、严谨细致的汇报,侦查监督厅关于核准追诉的意见得到绝大多数检委会委员的认可。

  会后,承办人余岚难掩激动的心情,在工作日志里写道“第一次代表侦查监督厅坐在最高检检委会的汇报席上,我的面前是一件历经20多年才抓到凶手的案件,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核准追诉或不核准追诉?分歧意见很大。不核准很简单,但作为检察官,我们有责任和义务去引导公安机关穷尽一切手段收集固定证据,有责任和义务准确地运用证据,尽力还原事实真相……当听到检委会几乎一致同意核准追诉时,我的眼泪夺眶而出。正义在伸张,检察官在行动!近一年的所有辛苦都是值得的。24年前那位突遭灭顶之灾的无辜男子终于可以瞑目了!”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正义终得伸张。2016年12月19日,四川省德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对周涛以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7年3月20日,四川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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