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执行助力执行攻坚
作 者:郝绍彬 来 源:人民法院报发表日期:2018-01-22
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微博平台发布了一则悬赏执行公告,公告称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和新疆北大青鸟能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没有偿还金额为2.64亿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如有人能提供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将能获得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即提供线索者有可能获得2640万元的奖励。
悬赏执行是指通过悬赏鼓励社会公众将其了解到的财产线索提供给人民法院,是依靠群众优良司法传统的重要体现,既可以增加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机会,也有助于形成对被执行人的心理压力,促其主动履行义务。部分基层法院与保险公司联合推出的悬赏保险,更是将悬赏执行进一步细化,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司法拍卖按揭贷款都是源于执行的新事物,所以说,执行攻坚总会找到适应时代发展的新办法、新举措。
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是实行悬赏执行的直接依据。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强制执行程序的重要环节,是人民法院采取控制、变价等执行措施的基础,是顺利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前提。目前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二是被执行人报告,三是法院依职权调查。尽管人民法院要承担主要的财产调查责任,但当事人参与财产调查的责任并不能免除。近年来,为拓宽财产线索来源,探索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设立悬赏公告等制度,这些都是探索执行攻坚的有效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悬赏公告执行的运用并不能替代法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法院应当主动采取网络查控等法定的调查措施,并运用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纳入失信人黑名单、限制出境、司法拘留等强制手段,并与强制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当事人主动提供财产线索等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形成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合力。
笔者认为,悬赏费用应当最终由被执行人承担更为合理。目前,悬赏执行由申请人支付悬赏金,这与公安机关破案由财政经费支付悬赏金明显不同。执行实务中,若申请执行人反悔拒绝支付悬赏金,执行法院将直接从执行款中扣划应付悬赏金并支付给举报人。从法理上讲,悬赏金作为执行支付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更为合理。悬赏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制度设计,既是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惩罚,又是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正当保护。故建议最高法院总结各地法院开展悬赏执行的经验,对于悬赏保证金等必要费用如何支付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