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可聘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检察办案

作 者:刘子阳 董凡超 来 源:法制日报-法制网发表日期:2018-04-03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检察院可以指派、聘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或者经本院审查具备专业能力的其他人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
  根据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是指运用专门知识参与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协助解决专门性问题或者提出意见的人,但不包括以鉴定人身份参与办案的人。
  规定指出,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需要收集证据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开展下列工作:在检察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就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其他必要的工作。
  规定明确,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证据材料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就同一专门性问题有两份或者两份以上的鉴定意见,且结论不一致;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形时,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规定指出,检察院在法院决定开庭后,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公诉人做好准备工作。刑事案件法庭审理中,检察院可以申请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公诉人出示、播放、演示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协助的,检察院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操作。
  规定明确,检察院在对公益诉讼案件决定立案和调查收集证据时,就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证据材料或者专业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开展相关工作。公益诉讼案件法庭审理中,检察院可以申请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检察院在下列办案活动中,需要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可以适用本规定:办理控告、申诉、国家赔偿或者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监管场所发生的被监管人重伤、死亡案件;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需要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其他办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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