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发展“枫桥经验”创新乡村解纷机制
作 者:林振通 来 源:人民法院报发表日期:2018-07-24
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发展战略,描绘了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宏伟蓝图。如何才能以农民乐于接受的形式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促进和谐稳定,已成为新时代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新课题。依靠民间社会力量,进一步传承创新“枫桥经验”,形成一个以人民调解为轴心,以诉讼审判为保障,以行政调解和仲裁为补充,诉调有机衔接、相互协调配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加符合转型期的农村纠纷解决的现实需要,有利于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与经济振兴发展。
“枫桥经验”主要内容是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枫桥经验”在半个世纪历史传承中仍焕发出勃勃生机,历久弥新。“枫桥经验”作为社会治理的一种方式,它始终秉承“以人民为中心”“共建共享共治”“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理念,不断寻求自身突破与理念升华,通过各地结合实际的实践创新,已经成长为蕴含新时代内涵的新的“枫桥经验”,演变发展成为社会协同治理的一种全新模式。
当前,我国进入了新时代,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由此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交叉复杂,各种利益格局调整使纠纷多发,社会矛盾剧增,而出现在农村的矛盾纠纷量大且有其特殊性。农村纠纷出现了新情况、新特性,从传统单一向传统与现代相融合转变。及时、高效、便捷、低成本地化解转型时期的农村矛盾纠纷,是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一项重要职责任务和使命担当。近年来,各地法院积极探索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对于化解农村矛盾纠纷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发展战略,描绘了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宏伟蓝图。如何才能以农民乐于接受的形式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促进和谐稳定,已成为新时代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新课题。在理解乡土社会农民的生活和他们创造的文化基础上,传承创新“枫桥经验”,运用乡土文化认同构建多元化农村纠纷解决机制,依靠社会力量协同共治,不失为当下创新乡村治理值得尝试的一种理性选择。
“枫桥经验”经过55年的实践发展,在农村解纷机制传承中,始终坚持共建共治理念,坚持司法主导作用,坚持追求和谐法治目标,不断融入了共融、协商、多元、理性、和谐、共治等新时代理念和元素,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全新的乡村治理新模式,它带给我们的启示至少但不限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尊重乡土文化是解决农村纠纷的有效捷径。乡土社会是一种熟人社会,人情关系维系着乡土人际关系,他们把亲情、面子看得比较重。农村村民世代共同生活在同一个地方,彼此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有着共同的亲戚熟人、相同的礼俗人情、一样的宗教习惯,具有相同的乡土文化。现代化动摇着农村传统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但以户为单位的经营方式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农村社会的血缘性、地缘性和熟知性仍然深刻地影响着人们对纠纷解决上的态度和选择。在农村,村民一旦发生纠纷,首先考量的是“面子”问题,其次才考虑利益问题。乡土文化并非一件可以随时脱掉的“外套”,现代文明的变革也没有从本质上改变农村社会的乡土本性,传统的风俗习惯依然以一种巨大的惯性力量影响着村民的行为方式,乡土文化认同成为处理农村矛盾纠纷的前提和基础。
二是尊重民俗习惯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与僵化。民俗习惯是当地群众普遍认同和遵循的行为规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尊重民俗习惯也是“枫桥经验”传承的理念之一。在我国不同地区农村,有着不同的乡土习俗、乡规民约,这些风俗习惯规范人们的社会交往和社会生活,它对于广大民众的约束力有时远远超过政策法律,成为乡村解决矛盾纠纷的“民间法”,弥补了法律规范之不足。而且,法律规范相对民俗习惯而言,比较僵硬、刻板,变通的空间较小,对于某些乡土纠纷的处理显得强硬有余而柔性不足。
三是尊重村民自治是纠纷彻底化解的有力保障。依靠民众民主自治,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解决乡土社会纠纷和问题,是“枫桥经验”精神精髓。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众的民主自治意识不断强化,从原来的被动参与转化为主动作为,共同管理乡村的公共事务。对于涉及民众共同利益的大事,都要通过民主决策,集体共同作出决定。而且,村民之间一旦发生矛盾纠纷,往往也先寻求乡土内部解决而不是动辄付之诉讼。在一个熟人社区,礼俗、人情、脸面、习惯、宗教等这些“自然法”规范在维护着乡村秩序,而执行“自然法”的正是“乡村精英”。一旦村民邻里发生纠纷,当事人首先想到的是找村干部和德高望重的老人来评评理,寻求私下调解,这时“乡村精英”会依据礼俗、人情、习惯、宗教等“自然法”规范,通过强调人情关系去劝说当事人相互让步,最终使双方心服口服,握手言和,仍然做“好邻居”。同时“乡村精英”对于调解结果还起着一种信用担保的作用,只要调解成功,义务人自然会如期履行,民众更乐于接受。
乡土矛盾纠纷是琐碎而又复杂的,“它并不以法理为特征,却以情与理为基调”,重视纠纷解决之后的和谐相处,注重纠纷破坏的人际关系的修复。在尊重、理解、认可乡土文化基础上,了解风土民情,融入乡村社会,依靠民间社会力量,进一步传承创新“枫桥经验”,引入域外ADR机制,形成一个以人民调解为轴心,以诉讼审判为保障,以行政调解和仲裁为补充,诉调有机衔接、相互协调配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加符合转型期的农村纠纷解决的现实需要,有利于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与经济振兴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