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平台承担何种法律风险——以音著协诉斗鱼一案为例
作 者:朱玥 来 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发表日期:2019-01-03
2018年12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斗鱼公司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2000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200元。 案情: 音著协会员歌曲被网络主播擅用 2018年2月14日,网络主播在斗鱼公司经营的斗鱼直播平台进行在线直播,其间播放了歌曲《恋人心》,时长约1分10秒(歌曲全部时长为3分28秒)。歌曲播放过程中,主播不时与观看直播的用户进行解说互动。直播结束后,此次直播视频被主播制作并保存在斗鱼直播平台上,观众可以通过登录斗鱼直播平台随时随地进行播放观看和分享。 歌曲《恋人心》的词曲作者张超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有《音乐著作权合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可对歌曲《恋人心》行使著作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认为斗鱼公司直接侵害了其对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起诉要求斗鱼公司赔偿著作权使用费及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 争议: 直播平台该承担多少责任 此案涉及如下争议。 一、被诉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究竟是谁?网络主播还是斗鱼直播平台? 根据斗鱼公司提交的《斗鱼直播协议》,主播虽然与直播平台之间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但双方约定主播在直播期间产生的所有成果均由斗鱼公司享有全部知识产权、所有权和相关权益,这里面的“所有成果”当然包括涉案视频在内的上传并存放于斗鱼直播平台的视频。虽然主播是视频的制作者和上传者,但因为主播并不享有对这些视频的知识产权和所有权,所以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其不应对视频中存在的侵权内容承担侵权责任。而相应的,既然斗鱼公司是这些成果的权利人,享有相关权益,其自然应对因该成果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二、斗鱼直播平台是否为仅需履行“通知—删除”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 一般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仅提供的是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后,则可以免责。而斗鱼公司所有的斗鱼直播平台不同,凡在斗鱼平台上进行直播的主播均要与斗鱼公司签订《斗鱼直播协议》,在协议中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用、结算方式以及直播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最重要的是约定了斗鱼公司虽不参与创作,但直播方成果的权利属于斗鱼公司,这说明斗鱼公司不仅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还是平台上音视频产品的所有者和提供者,并享有这些成果所带来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其在获悉涉案视频存在侵权内容后及时删除了相关视频,但也不能就此免责。 三、海量用户带来的监管不易,可否成为斗鱼直播平台的免责事由? 既然斗鱼公司与每一位在平台上注册的直播方约定直播方在直播期间的所有成果的全部知识产权及相关收益均由斗鱼公司享有,那么其当然应对直播成果的合法性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审核义务。况且,海量用户的存在还会带来巨大的影响和收益,斗鱼公司不应一方面享受利益,另一方面又以直播注册用户数量庞大及直播难以监管而逃避审核、放弃监管,放任侵权行为发生,拒绝承担与其所享有的权利相匹配的义务。因此,海量注册用户及直播的即时性和随意性亦不能成为斗鱼公司的免责理由。 警示: 直播平台应尽到监管责任 斗鱼直播平台上的涉案直播回看视频中,存在着未经权利人许可播放的音乐作品内容,构成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尽管播放音乐作品是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做出的行为,但基于主播与斗鱼公司之间约定了网络主播全部直播成果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及相关利益均归斗鱼公司所有,斗鱼公司则应当承担与其所享有的权利相匹配的义务,其应当对涉诉侵权行为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强调了司法机关对互联网空间交易交往行为责任的裁判,应当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提示网络直播平台在运营中获益的同时,必须对其他权利人的既有知识产权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