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要求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社矫实施办法落实工作
来 源:法制网-法制日报发表日期:2012-02-23
司法部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通知强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履行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职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承担社区矫正执行职责,县、乡是关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特别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适用前调查评估、接收、进入特定场所、外出、变更居住地审批,承担办理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提出减刑建议等重点执法事项。司法所要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的及时考核、指导社区矫正小组开展工作、做好期满解除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的衔接等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要按照规定程序,认真组织对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后的社区矫正宣告和矫正期满时的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体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严肃性。要加强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严格审批程序。
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要体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强制性,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及时处理,做到执法严格、办理及时、证据充足、事实清楚、程序完备、适用法律适当、文书材料规范。
通知要求,各级司法机关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法慎重做好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确保非监禁刑罚的准确应用。要加强社区矫正人员接收衔接和监管措施的落实,避免发生漏管、脱管;要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表现情况进行分析排查,对排查出的重点问题、重点人员,要制定针对性的方案和措施,责任到人;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组织追查;要与公安机关等部门建立反应迅速、协调联动的处置机制,提高应急防范能力,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据悉,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