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发布办理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作 者:袁定波 来 源:法制网发表日期:2012-06-26
法制网6月26日讯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针对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大量流入制毒渠道的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6月18日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加大了对毒品犯罪的源头打击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此间指出,近年来,甲基苯丙胺等苯丙胺类合成毒品在我国毒品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迅速上升,制造合成毒品犯罪迅猛增长。而麻黄碱类物质是制造甲基苯丙胺等苯丙胺类合成毒品的主要原料。需要说明的是,麻黄碱类物质本身具有减轻鼻粘膜充血、扩张支气管的作用,也被广泛合法应用于制药领域。由于麻黄碱类物质及其单方制剂在我国被严格管控,不法人员难以直接获得,而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也能够提炼出麻黄碱类物质,毒品犯罪分子转而寻求将其作为制毒原料。
孙军工介绍说,当前,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流失方向主要有两个:一是流入制毒渠道。我国近年来查获的制造甲基苯丙胺犯罪中的制毒原料一半以上是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部分地区已形成“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麻黄碱类物质→制造甲基苯丙胺”的一条产业链。二是流入制毒物品交易市场。随着司法机关对制造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部分犯罪分子不再直接实施制造毒品犯罪,转而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出麻黄碱类物质后进行走私、贩卖。
据统计,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曾破获涉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犯罪案件,2009年至2011年,全国缴获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黄碱类复方制剂120.47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大量流入非法渠道,不仅加剧了制造毒品和制毒物品犯罪的蔓延趋势,甚至在个别地方导致药品脱销,扰乱了正常的药品供应秩序,影响了群众正常用药。
他表示,为防止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强化监管措施,加强源头管控。同时,对于导致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的犯罪行为,只有运用刑罚手段加以惩治,方能取得预防与严惩相统一的效果。为进一步从源头上打击、遏制毒品犯罪,规范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满足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联合制定了该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