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将推动刑事被害人救助立法
来 源:法制日报发表日期:2012-09-25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透露,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至2011年,全国法院向刑事被害人发放的救助金额逐年递增,已累计发放救助金2.3亿余元, 12978名刑事被害人获得救助。
依据我国法律,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主要是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依法赔偿。但现实中,刑事案件尤其是造成被害人伤亡的案件中,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大量存在,导致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益难以实现,生活陷入困境。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2004年以来,一些地方法院率先探索和尝试对刑事被害人开展救助。2008年,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纳入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部署,并确定由最高法牵头实施。最高法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提出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并要求各地据此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因地制宜地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开展以来,各地普遍反映这项工作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彰显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文关怀,是我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不断加强的又一重要举措。
法院将推动刑事被害人救助立法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今后法院将积极推动刑事被害人救助地方立法。最高法将认真总结地方法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经验,配合全国人大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立法调研工作。
据介绍,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0个省、市、自治区和130余个地、市出台了具体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的专门文件,形成了一定的工作机制。宁夏回族自治区、江苏省无锡市还出台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地方性法规。
孙军工说,从长远来看,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是一项制度安排,最终应当纳入法治轨道。几年来的救助实践表明,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进行地方性立法是具备条件的。各地法院将积极争取地方人大支持,采用地方立法或者以人大常委会决议的形式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
重点救助受严重暴力侵害者
在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时,法院将重点救助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导致严重伤残甚至死亡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确保有限的救助资金用于最需要救助的对象。这是记者在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据了解,这类案件较一般刑事案件,被害人遭受的损害更大,而根据审判实践,被告人赔偿能力不足的问题又恰恰最为突出,被害人的救助需求尤为迫切。人民法院将这部分刑事被害人作为救助重点,在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帮助刑事被害人解决基本生活方面的突出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发布会上举例说,如被告人缪某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人年仅14岁,将被害人孙某捅伤致死。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同时,被判赔偿被害人亲属7万余元,但缪某的父亲因10年前遭遇车祸右腿落下严重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母亲卧病在床,根本无力赔付。而被害人孙某的父亲年近六旬,母亲身有残疾,生活更为困难。承办案件的法院对被害人的父母及时给予了救助,缓解了两位老人的困境。
法院主动救助刑事被害人
“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不仅仅是被害人向法院申请救助,很多情况下是法院主动提出救助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沈亮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
据介绍,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通过深入了解案情,综合考虑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实际民事赔偿情况、刑事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等因素,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主动提出救助意见,及时发放救助款项,帮助被害人解决基本生活面临的困难,抚慰其受伤心理,从而保证了案件依法公正处理。
如被告人张某、赵某抢劫一案。被害人罗某遭遇抢劫时头部受重创,经法医鉴定为一级伤残,呈植物人状态。二被告人无固定收入,无赔偿能力。被害人罗某的父母也早年离异,罗某与母亲相依为命,为救治罗某,其母亲及亲属花费40余万元,几近倾家荡产。了解到被害人家庭的困难后,承办案件的法院及时启动救助程序,在案件判决的同时,为被害人罗某送去救助金,并积极联系当地有关部门,把罗某一家纳入特殊困难救助范围,办理了最低收入保障,帮助罗某的母亲联系解决了一份工作,案件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探索多方参与救助格局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法院积极探索建立多方参与的救助格局和多元化的救助模式,对于暂时未纳入救助范围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实施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帮助其申请社会救助,会同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以更加有效、有力地维护刑事被害人权益。
如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一案,被害人年仅15岁,因该案被害后导致高位截瘫。由于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被害人父母为被害人治病花光了所有积蓄,生活非常困难。审理此案的法院在了解这一情况后,不仅启动救助程序帮助被害人家庭渡过难关,还联系被害人居住地的民政部门争取对被害人的扶助,联系权威医院对被害人进行诊疗,聘请心理辅导专家为被害人做心理疏导等,扩大了救助效果。
外来人口也能得到救助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早春今天参加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时透露,无锡刑事被害人中2/3为外来人员或者流动人口,这些被害人几乎都来自贫困家庭,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获得救助,目前救助额度为江苏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倍,即4万元出头。
据介绍,无锡刑事案件中,加害人也多数为外来人员或者流动人口,案件发生后,无锡法院将组织法官到被告人原住地进行摸排调查,穷尽一切手段明确其是否有赔偿能力,在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微弱的情况下,无锡法院将主动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告知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接受救助申请。
自2009年10月1日《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实施以来,无锡中院共为100多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及其亲属发放救助金435万元,有效维护了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执行积案和执行信访大幅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