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拟地方立法规定:招聘信息不得含歧视内容
作 者:赵鹏 来 源:京华时报发表日期:2013-02-07
北京市拟立法规定招聘信息不得含歧视内容。记者昨天获悉,根据本市(北京市)立法工作部署,市(北京市)人社局起草了《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送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拟同时规定,求职者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据了解,草案送审稿共五章四十七条,规定要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明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职能和业务范围,通过立法解决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统一问题。
草案还规范了求职者、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的行为及相应法律责任。草案送审稿规定,用人单位招聘或者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应当向求职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求职者。用人单位或者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草案送审稿规定,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对求职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同时,求职者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情况,违反相关规定的,用人单位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取消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