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环资委认为自然遗产保护法立法条件已成熟
作 者:陈丽平 来 源:法制网发表日期:2013-03-04
法制网讯 记者陈丽平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了解到,经过反复征求意见、采纳、修改和沟通,目前有关部门对于自然遗产保护立法的认识逐步统一,除极少数部门外,国务院绝大多数部门都已原则同意目前的自然遗产保护法草案,立法条件基本成熟。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马元祝、邸瑛琪等69位代表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快自然遗产保护法立法的议案和关于推进自然遗产保护立法的议案。
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鉴于目前我国自然遗产保护形势的紧迫性,亟待建立科学高效的监督和管理体制,建立涉及自然保护的规划控制和分类管理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和土地权属解决机制,健全相关资金投入机制、评审和评估制度,有必要加快自然遗产保护法立法程序。议案认为,全国人大环资委起草的自然遗产保护法草案基本可行,立法条件已经成熟,建议抓紧工作,尽快出台。
徐秋芳、刘玲等61位代表提出关于建议制定保护地法的议案,建议组织专家起草覆盖整个保护地领域的法律。
全国人大环资委认为,经历了两届环资委近十年的努力,自然遗产保护立法才取得今天的成果。在法律起草初期,十届全国人大环资委也曾经尝试过起草将各级各类生态保护园区全部覆盖的“保护地法草案”,并且将草案征求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有关自然保护机构和专家的意见。征求意见的结果,多数单位和专家认为保护地立法与我国多年沿用的保护制度不能很好对应,难以与现有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公约衔接。由于各方面的强烈反对,十届全国人大环资委放弃了保护地法的方案。
全国人大环资委认为,在我国60年来形成的保护体系的基础上,突出国家的保护目标和保护重点,制定旨在保护最珍贵的、在国内外具有突出价值的自然遗产的法律,是全国人大环资委在总结以往起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后选择的立法技术路线。制定自然遗产保护法,强化对自然遗产的保护措施,在不对现有体制和管理造成影响的基础上,对完善自然保护区制度和风景名胜区制度提出要求并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可以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整体作用,推进现行法规、规章的完善,带动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在内的自然生态保护事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全国人大环资委认为,中央在十八大报告中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位置,自然遗产保护又是对我国自然生态中最珍贵、在国内外具有突出价值部分的保护,建议将审议自然遗产保护法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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