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发布公告:失信被执行人将受到信用惩戒

来 源:人民法院报发表日期:2013-08-2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
    对被执行人进行风险提示
    失信被执行人将受到信用惩戒

    记者8月20日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将于8月21日发布公告,对2013年10月1日前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被执行人,统一作出风险提示。逾期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将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信用惩戒。

    根据今年10月1日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有关规定: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对于如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有相应的程序性规定,即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本次公告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上述程序性规定,对2013年10月1日前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被执行人,统一作出风险提示。

    对被执行人进行风险提示,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程序性权利的一种切实保障,也能够使被执行人对在执行程序中实施的各项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进行审慎的判断,从而对其履行义务产生积极的作用力。随着公告的发布,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将首先由相关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及时面向社会公布。更多的失信被执行人也将逐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方式对外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也将通报给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并向征信机构通报,同时还将根据被执行人的身份,向有关单位和部门通报。

    凡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被执行人,都将受到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或者禁止,社会生存空间大幅度缩小,失信被执行人只能通过履行义务来消除不良社会影响。而通过对这些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还将进一步对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其他被执行人产生相应的威慑力,使其对行为的后果有充分而清醒的认识,促使其自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最终对形成诚实信用的整体社会风尚起到引导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3年7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对于2013年10月1日前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本院以本公告的形式统一向被执行人作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请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所负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自2013年10月1日起,各地法院对符合《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信用惩戒。

    特此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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