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从公司挖人怎么办?
来 源:未知发表日期:2018-04-10
最近,朋友钱总告诉我,他的公司有个员工小赵离职了,本来大家就是好聚好散,既然小赵有了更合适的去处,钱总也就请小赵吃了个散伙饭,大家从此以后还是朋友。但是令他没有想到的是,几周之后,公司有人向他汇报,已经离职的小赵竟然在撺掇其他员工也跳槽,钱总又气又急,打电话问我应该怎么办?
我问钱总,公司之前有没有和小赵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钱总说有,我说,那就好办多了:第一,问清楚小赵现在所在的公司,和对方公司老总进行沟通,说明小赵是签了竞业限制协议的,如果他再拉人,对对方公司的名誉和经营都会有不利影响;第二,和小赵沟通,如果他继续这么做,那么公司将会起诉他,到时候他将要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第三,尽量收集小赵撺掇其他员工跳槽的证据,比如其他员工的证言、聊天记录等。
庆幸的是,对方公司老总在知道具体情况后,表示不会接收新跳槽过去的其他员工,小赵在接到钱总的电话后,也不敢继续挖人了,风波总算是平息了。
大家看到这里可能会觉得好奇,竞业限制协议是什么?他有什么作用?签订的时候有哪些注意事项?
顾名思义,竞业限制,就是限制员工从事与公司有竞争的工作,一般是在员工离职之后生效。比如,员工离职后,不得在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任职,或者自己开一家公司来与原公司竞争等。那公司可能会好奇了,有这么好的事情吗?当然不是,公司要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需要支付补偿金的,金额不得少于原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而且竞业限制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那公司付出这么大的代价,签订这个竞业限制协议有什么作用呢?那就要看离职的员工有多大价值了,如果你觉得离职员工属于那种能力强,他离职后万一到竞争对手公司,很可能会给公司造成很大损失的,那么,这时候,签订这样一个协议,就有足够的价值了。最后,不要忘了签名按手印,然后在员工离职后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公司经营过程中会出现各种意外和风险,及早规范公司的规章制度,将一整套法律文书规范化,才是降低风险的好办法。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第十条( 略 )
其他规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