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金融告别野蛮生长阶段

作 者:余丰慧 来 源:上海证券报发表日期:2015-07-20

    央行等十部委上周六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0条意见》)。

  这几年围绕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各种意见、争议、讨论等非常激烈。围绕是否应该匆忙出台监管、管理制度办法等争议不少,围绕如何出台监管办法,出台一个怎样的办法更莫衷一是。有媒体称这《20条意见》是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法”,是给互联网金融立规矩等等,笔者认为这种表述和观点都不准确,不全面。这《20条意见》,核心内容是立足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基础上的监管和管理。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是第一位的,监管是从属的,是第二位的。从整个谋篇布局看,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优惠政策措施占居三大项的第一项,占全部《20条意见》的近三分之一。

  《20条意见》从内容上看,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放在首位,明确强调支持互联网金融各种形态的发展,并把其定位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力金融工具,是支持中小微企业的草根金融。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支持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鼓励省级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对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凡符合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在监管上,《20条意见》将争议最大的网络个贷即P2P定位为民间借贷,并划出了底线,这是完全正确和准确的。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完全必要。并对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等明确划分了监管职责,明确了监管任务,这是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形势和趋势的非常必要的措施。

  《20条意见》的出台,确立了互联网金融的合法地位,使互联网金融真正成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志着我国互联网金融将告别“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真空状态,告别“野蛮”生长并进入规范发展阶段,互联网金融监管迈出了关键一步。这个意义非常大。当然,不可否认其中也还存在不少需要完善的地方。依据《20条意见》的表述,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事实上并没有人说互联网金融脱离了金融属性,否则还怎么叫互联网金融呢?在没有改变风险的四性中,论隐蔽性,互联网金融要比传统金融阳光些。互联网金融的草根性、小额分散性,决定了在风险的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上要远弱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一般不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没有大型重要性银行引发风险的那种强传染力。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互联网金融利用大数据挖掘金融交易对象的信用,从而实现传统金融不能做到的风控,这个本质属性《20条意见》没有表述。还有,对大数据在互联网金融上的运用,以及互联网金融征信上的作用都没有过多表述。

  在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上。《20条意见》说,从业机构应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笔者认为,存管机构不仅只限于银行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应作为第三方资金存放机构。

  概括起来看,《20条意见》是框架基本完善,操作性强,分工非常明确的政策措施。接下来可直接进入落实阶段。笔者以为,除了《20条意见》明确要求制定细则的四处以外,针对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等具体业态不必再制定任何实施细则,以防政出多头。如果对互联网金融业态一哄而起出台多种监管政策,无疑背离了放权于市场的改革方向。

  产生于市场和民间资本的互联网金融,主要还是应让市场机制去大浪淘沙、优胜劣汰!

本文关键字:互联网金融 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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