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拟修改审计法实施条例

作 者:张维 来 源:法制网发表日期:2014-06-10

    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审计机关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配合审计机关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调查。

    各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和配合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给审计工作设置障碍和禁区,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电子数据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当修改或者废止。

    对管理漏洞提出改进意见

    一个引人注目的变化是,在审计机关的职责中,征求意见稿新增了一项重要内容。那就是对审计发现的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风险隐患、管理漏洞和体制、机制、制度缺陷,研究提出改进意见。

    其传统职责则依旧不变: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或者在部分专业性强的岗位实行聘任制。

    对政府性债务举借审计监督

    征求意见稿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管理以及风险管控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去年年底,审计署发布的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各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为206988.65亿元。目前我国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有的地方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截至2012年底,有3个省级、99个市级、195个县级、3465个乡镇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债务率高于100%。

    此外,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明确审计机关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国有资源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等等。

    结果出具90日内公告整改

    征求意见稿规定,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记载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经济业务活动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以及被审计单位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经济业务活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

    审计机关应当与公安、监察、检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主管机关建立信息沟通机制,了解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和需要重点审计的事项。有条件的,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审计机关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获取与审计事项有重要关联的数据信息。

    审计机关应当健全完善审计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改进意见及时研究整改,并在审计结果文书出具后的90日内,向社会公告整改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督促整改制度,督促相关单位整改,研究完善有关制度,并将审计结果作为对相关单位和领导干部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检查整改情况,跟踪司法机关以及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审计移送事项的查处结果。

    拒不改正最高处10万元罚款

    征求意见稿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根据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地方、部门、单位、个人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不接受、配合审计监督,或者拒不配合审计机关实施联网审计,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电子数据,或者提供的资料和电子数据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或者泄漏审计所涉及事项和工作情况等秘密,或者拒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改进意见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关键字:国务院 修改 审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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