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核心:更好保障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作 者:蔡秋红 来 源:中国会计报发表日期:2014-08-04

     《会计法》的修订工作已正式启动。

     众所周知,一部法律的修订中万变不离其宗的是要延续其保护立法目的的初衷。现行《会计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了其立法目的,即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这其中,业内专家最为关心的就是《会计法》的修订应如何更好保障“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建立在一般法则和会计规律的基础上
     现行《会计法》的立法目的是清晰并明确的。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张国军表示,《会计法》的意义在于实现会计立法宗旨,保证会计目标、任务、职能、作用的实现;《会计法》的精神是依会计的属性和本来意义,规范会计主体的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实现会计法治化;《会计法》的灵魂是它建立的基础和原则。
     从中不难看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是整部《会计法》的核心所在。但在实践中,对于“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这一表述却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仅仅从字面意思来理解这一表述,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标准。显然,在法律适用层面,这将不利于法律的落地。
     究其原因,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王立彦认为,这主要是因为会计本身的很多处理方法并不是唯一的,使得“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标准也不唯一。基于此,他表示,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标准应建立在相应会计准则的基础之上,以消除外界对标准不统一的误解。同时,他建议,这在法律条文中并不一定需要体现出来,但在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方面应当有所讲解。
     从法律关系出发提供保障
     事实上,会计界内部对于《会计法》中“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表述和定义是没有疑问的,修改《会计法》的焦点在于如何保障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性。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会计人在提供会计资料时不可避免地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干预。因此,王立彦表示,《会计法》首先应以明确条文的形式规定要为会计人提供一个相对独立的工作环境,以保障会计人员在工作中避免干预和打击报复。
     张国军表示,营造良好工作环境应从设计法律关系出发,设计制度,安排会计的权责、地位,设计会计活动相关参与人的关系,共同保证实现“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因此,出资人会计地位在《会计法》的条文中有明确体现或将成为此次《会计法》修订过程中的亮点。张国军认为,如若能实现这一点,这将可能是《会计法》修订过程中具有革命性和根本性的变化。
     “我建议《会计法》第二条修订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对有关财政部门或出资人负责,下级单位会计负责人对上级单位、出资人或董事会负责。”张国军指出,他的建议的重点是加入会计“对有关财政部门或出资人负责,下级单位会计负责人对上级单位、出资人或董事会负责”。
     张国军表示,会计要代表出资人的利益和要求,行使核算和监督职责,其地位和权力设置上不能受制于本单位。现行《会计法》和实际会计管理中对出资人会计也有所体现,但其中一个大的缺陷是没有把会计作为出资人会计来设计和安排,使得会计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处于尴尬的境地,难以发挥作用。
     因此,张国军认为,我国的各级政府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关系,基本是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的,代理了出资人职责;各种企业及其他会计主体,都有相应的出资人。那么,各单位及单位会计就应该对出资人负责,下级单位会计应该对上级单位负责。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监督和制衡的作用,体现内部控制的基本原理和要求。
     组织的分权和责任关系
     从制度设计上来说,如果《会计法》需要体现出出资人会计,那么,以企业为例,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方面,会计负责人与单位负责人以及公司经理(受托人)是合作的、事权平等的、相互监督和制衡的关系,但最终应该形成由他们分别对上级单位、出资人或董事会负责的机制。
     因此,张国军建议,在《会计法》第四条中删除“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责”的表述。“这是与第二条的修改相对应的。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当然由会计负责人负责,这是会计的本分,也是权责对应的要求。但是,单位负责人需要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是经营者的责任。”张国军告诉记者。
     他认为,《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负责,导致会计监督、会计管理很困难,由于会计不对会计工作负责,只有听命于单位负责人,出资人的会计作用就不能体现。应该是会计负责人对单位会计工作负责,会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二者是合作、监督与制衡关系,分别对出资人、对上级负责。这才是科学、合理、符合逻辑的会计关系,才符合科学治理机制的要求。
     除此之外,《会计法》的修改不仅将不可避免地对单位的会计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甚至会对一个单位整体的组织架构、治理结构,包括行为模式等各个方面都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会计法》的修订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衔接同样值得关注。
     王立彦表示,《会计法》的修订不能是孤立的,应当与包括《公司法》、《证券法》、《预算法》、《企业法》、《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在内的会计相关法律协调一致。
本文关键字:会计法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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