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一座“里程碑”
作 者:刘安天 来 源:中国会计报发表日期:2015-11-12
酝酿已久的《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下称“《基本准则》”)终于问世,统驭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概念框架”搭建完成,在我国政府会计改革进程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纵观《基本准则》全文,我们可以发现,这个关于政府会计工作基本原则的部门规章,在很多制度理论上都有新设计,以求符合我国当下的国情。
这份《基本准则》蕴含了一些重大的制度理论创新。在这些创新的背后,其内核实际上是力求为我国接下来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建立打下坚实的基础。
如何准确清晰地计量、核算政府会计信息?如何反映政府“家底”?如何运用好通过摸清政府“家底”所形成的报告?这些问题都是我国在接下来的政府会计改革、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乃至透明高效的现代财政制度建立的过程中,非常实际并且重要的问题。
对此,《基本准则》通过原则性的指导予以解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重要战略部署。随后,新《预算法》的颁布实施也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提出了明确要求。2014年12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制定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改革方案》”),确立了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根据《改革方案》的要求,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基础,就是要构建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而制定出台《基本准则》是《改革方案》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
我们看到,无论是对于政府会计改革还是构建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而言,《基本准则》都是基础中的基础。
在《基本准则》制定的过程中,其中一条原则是“立足国情、借鉴国际”。纵观世界各国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基本准则都与其国家自身的特点息息相关。这意味着,既然作为改革的基石,《基本准则》只有紧紧扎根于我国国情的土壤之中,才能真正让改革的大楼坚实可靠。
比如说,《基本准则》构建了政府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的政府会计核算体系,强化了政府财务会计核算,即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前者一般实行收付实现制,后者实行权责发生制。通过预算会计核算形成决算报告,通过财务会计核算形成财务报告,全面、清晰反映政府预算执行信息和财务信息。
多年来,我国在政府会计领域实行的是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的预算会计标准体系,主要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等。政府“家底”的反映、政府运行成本的反映以及政府财务报告的形成,需要依靠权责发生制的记账基础。
《基本准则》中,这种对政府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的适度分离的做法,厘清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与政府会计三者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更大程度地发挥了政府会计的财务与预算管理功能,能够满足我国政府预算会计“合规性”以及政府财务会计“绩效性”的双重管理目标。这一做法无疑是在当前我国政府会计大环境下的最优选择。
我们同时看到,“接地气”也是《基本准则》将来能够踏实落地的一大法宝。作为“概念框架”,《基本准则》涉及到的在政府会计改革过程中的某些具体细化的问题,将来会通过相关具体准则进行解决。
然而,《基本准则》自身所提出的诸多改革理念,在接下来改革的过程中,通过“接地气”能够更加深入到参与改革过程中的每一个人心中。
我们希望看到,当《基本准则》正式开始实施的那天,站在改革浪尖的人们能够将《基本准则》中的每一条规范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