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
作 者:蔡秋红 来 源:中国会计视野发表日期:2017-05-18
中国会计视野讯 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以下简称《准则》),自5月28日起施行,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通知称,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现予印发,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执行。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此次发布的准则为准。
《准则》包括总则、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列报、附则等几部分。规范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
《准则》明确,此准则的分类和列报规定适用于所有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处置组所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分摊了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的,该处置组应当包含分摊至处置组的商誉。
《准则》的计量规定适用于所有非流动资产,但下列各项的计量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计量的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职工薪酬形成的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职工薪酬》;递延所得税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由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金融资产,适用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准则》明确,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出售极可能发生,即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有关规定要求企业相关权力机构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的,应当已经获得批准。确定的购买承诺,是指企业与其他方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购买协议,该协议包含交易价格、时间和足够严厉的违约惩罚等重要条款,使协议出现重大调整或者撤销的可能性极小。
企业专为转售而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取得日满足“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的规定条件,且短期(通常为3个月)内很可能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其他划分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取得日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因企业无法控制的下列原因之一,导致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未能在一年内完成,且有充分证据表明企业仍然承诺出售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企业应当继续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买方或其他方意外设定导致出售延期的条件,企业针对这些条件已经及时采取行动,且预计能够自设定导致出售延期的条件起一年内顺利化解延期因素;的条件起一年内顺利化解延期因素;因发生罕见情况,导致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未能在一年内完成出售,企业在最初一年内已经针对这些新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且重新满足了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
相关法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