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抵扣的十大“时间性”误区
作 者:左岸金戈 来 源:中国会计视野发表日期:2017-09-07
误区一:7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认证、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的时限为360日。
正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根据文件规定,是取得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对于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原规定执行。此界限是发票开具日期,而不是取得发票的日期。
误区二: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认证抵扣期限为360日。
正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目前仅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设定了抵扣期限。对于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尚未规定具体的抵扣时限。
误区三:360日遇到节假日可以顺延。
正解:根据2009立法技术规范(试行): “日”和“工作日”在法律时限中的区别是:“日”包含节假日,“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所以11号公告规定,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认证、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期限是360日属于自然天数,360日是含节假日的,通俗理解为一个不中断的整段时间。所以遇到节假日不能顺延。
误区四:采用增值税发票勾选平台,纳税人申报期结束前2日不能选择、确认发票数据。
正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 ,延长确认发票信息时限。将纳税人确认当月用于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的最后时限,由当月最后1日延长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也就是在2016年32号文规定,确实有申报期结束前2日不得勾选确认的规定。但是后续文件对此规定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规定,一、纳税人每日可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三、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同时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一)纳税人每日可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取消了纳税人申报期结束前2日不能选择、确认发票数据的限制。
另根据长城软件纳税服务提供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常见问题》:每个税款所属期的勾选、确认时间范围如何计算?:确认勾选操作期间为:当期已申报结束或征期结束后(以谁在前做为开始时间)至下期申报当天或征期结束当天(以谁在前做为终止时间)为可操作期间。
误区五:采用增值税发票勾选平台,可以不受360日认证时间的限制。
正解:根据长城软件纳税服务提供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常见问题》:本平台区分按月申报纳税人和按季申报纳税人分别计算其发票抵扣期限:1)按月申报纳税人的发票抵扣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月1日前360日之内开具的发票及当前税款所属期开具的发票;2)按季申报纳税人的发票抵扣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季首月1日前360日之内开具的发票及当季开具的发票。
例:某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18年9月15日申报8月增值税(其发票抵扣期限为:税款所属期8月1日前360日之内开具的发票及8月税款所属期开具的发票),也就是取得 2017年8月7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企业2018年8月勾选确认发票在2018年9月15日(假定为当月申报期截止日),2017年8月7日到2018年8月1日为359日,符合规定(虽然2017年8月7日到2018年9月15日为404天,其只是勾选平台的操作问题)。采用扫描认证方式,还是开票日到扫面认证日不得超过180天的限制,但不意味着采用增值税勾选平台发票,可以不受360天认证时间限制。而只是因勾选平台操作,变相的增加了认证或确认的期限。
误区六: 2016年8月1日以后取得通行费不能计算抵扣。
正解:原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可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后政策《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二、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也就是财税[2016]86号将通行费进项税额计算抵扣政策继续执行。
误区七:收到不动产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开具扣税凭证的当月”为起点计算分次抵扣的相关期限。
正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第四条第(二)款规定,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征管的因此,实际是以纳税人认证申报抵扣的当月计算。不是发票开具日,也不是取得发票但未认证抵扣的日期。
例:公司于购买办公用房一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日期为2017年7月30日,企业收到发票日期为2017年8月3日但未认证,2017年9月16日认证相符。此时起算点为2017年9月。
误区八:收到不动产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正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是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 个月,不是第13 个月起。
例:公司于2017年9月16日购买办公用房一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已经认证相符。60%的部分于9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就是(2018年9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9-12月4个月,1-9月是9个月,共计13个月。
误区九: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正解: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2016年第15号)第五条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公司于2017年2月购入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100万元,税率17%),当月已认证抵扣。2017年9月材料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也就是17*0.4=6.8万元)部分,应于2017年9月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也就是2018年9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误区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当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部分于改变用途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正解: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2016年第15号)第九条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备注:此处计算可抵扣税额需要注意2016年36号文与2016年第15号公告的差异,此处存在争议,实务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