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就会计所相关文件征求意见
作 者:蔡秋红 来 源:中国会计视野发表日期:2017-11-27
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征求<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17年8月20日,财政部修订发布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新办法的贯彻实施,财政部研究起草了《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请各地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12月4日前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该征求意见稿主要就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合伙人的资格条件及后续管理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为:(1)明确了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其他专业资格人员范围。本着稳妥推进的原则,为防止非注册会计师控制事务所对执业质量和内部治理造成的隐患,结合试点情况和历史延续,其他专业资格人员范围暂定为目前与事务所业务关联度高的资产评估师、税务师和造价工程师三类。之后将视实施情况和行业发展需要再予调整。(2)比照注册会计师担任合伙人条件,对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未受过刑事处罚、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有取得相关职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从事相关工作的经验等。(3)为防止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控制事务所,对人员比例进行了限定,即此类合伙人总数不得超过事务所合伙人总数的20%,任一非注册会计师合伙人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得位居前5位等。(4)明确了相关后续管理措施,包括变更备案和年度报备要求等。
(二)关于《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该征求意见稿主要就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程序等进行了规范。内容上基本延续了《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2号)相关规定,并依据89号令作出了必要调整。主要内容为:(1)明确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的条件,即转制后事务所应当符合89号令规定的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且一半以上合伙人在原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3年以上。(2)规定了转制的基本原则,即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字号、商号可以继续使用,转制前的经营期限、经营业绩可连续计算,执业资格相应延续,转制前因执业质量可能引发的行政责任由转制后的事务所承担。(3)规定了转制程序和申请材料。(4)明确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合伙组织形式按变更备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