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马威中国91名合伙人因藐视法庭收传票
来 源:继民财经汇微信公众号发表日期:2017-12-22
毕马威在南非的危机尚未最终消除,而没有想到的是,现在,毕马威中国(包括中国大陆、香港和澳门)却爆发出诉讼案件。
据南华早报等媒体报道,毕马威中国大陆、香港和澳门的数位前和现合伙人因为藐视法庭(court contempt),而遭香港高等法院传票(contempt summons)。
这是因为毕马威拒绝遵循香港法院于2016年发出的法院令,该法院令要求毕马威向破产清算人(Borrelli Walsh)交出其审计客户的相关审计工作底稿。毕马威的这家审计客户是曾经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现在已经被摘牌)的中国医疗技术公司(China Medical Tehnologies Inc.)(“中国医疗”,一家在开曼注册的中概股公司,公司的主要业务由三家子公司运营,包括北京德源生物等)。
毕马威拒绝向香港法院提供审计底稿的理由是,这会违反中国相关法律。因为中国医疗的审计报告是毕马威华振这家在中国大陆注册的毕马威成员所签发的,所以如果没有经过监管部门的授权,该事务所无权向法院提供审计底稿,否则将会违反中国相关法律。
据路透社提供的信息,香港高等法院于2017年11月份发出传票,共有91名个人被法院传唤;这91名是毕马威中国(包括大陆、香港和澳门)的现任和原合伙人;他们每个人都将成为本次藐视法庭案的被告;如果违背香港高等法院的法院令,其结果可能会导致这91名合伙人或被刑事处罚(crimimal penaltie)、每周的罚款等。这将会是历史上针对会计师行业的最大规模法庭传唤。
此次将毕马威中国大陆、香港和澳门成员所拖入水的中概股公司是中国医疗技术有限公司。
该公司2005年8月在美国纳斯达克IPO,融资9600万美元,每个ADS 15美元;
此后,该公司进行了三次公开债券发行,分别如下:
(i)2006年11月21日,发行1.5亿美元年息3.5%的可转换债(2011年到期);
(ii)2008年8月15日,发行2.76亿美元年息4%的可转换债(2013年到期);
(iii)2010年12月6日,发行1.5亿美元年息6.25%的可转换债(2016年到期)。
2011年该公司遭遇Glaucus Research 研究机构的做空;做空机构指控该公司通过虚高并购交易价格挪用公司资金;
2012年3月份,该公司股票被纳斯达克摘牌;
2012年5月,由于债利息逾期,债权人要求该公司清算;SEC 同时暂停该公司的ADS,并质疑该公司所提供信息的可靠性;
2012年8月31日,该公司在纽约申请破产保护。至今,该公司所发行的约4亿美元债券没有偿还(2013年到期的2.465亿美元和2016年到期的1.5亿美元),投资者损失惨重。
2017年3月20日,美国司法部正式起诉中国医疗科技公司的CEO 和CFO,指控他们盗走公司高达4亿美元的资金。此案正在进行中。
此前,该公司于2011年12月遭遇股东集体诉讼,不过后来原告撤诉。
该公司2005年IPO 之后至2010年的审计师是毕马威,2011年的审计师为普华永道中天。不过据诉讼透露,由于该公司CFO 拒绝配合审计,普华永道后来选择辞职。
而此次将毕马威拖入水的则是其中之一主要人物,则是该公司的CFO;而该CFO,原来就是毕马威的审计经理。看来,这是坑前东家了。不过对毕马威中国而言,被前员工或者合伙人坑这不是第一起,去年所爆发的辉山乳业,其CFO 也是毕业于毕马威。坑前东家的事情,是最令人痛心了。
此前,就中概股危机而爆发的审计跨境监管,在香港,安永也遇到类似挑战。经过一番的法庭搏斗,安永最终同意向香港证监会提供了其审计客户Standard Water 的某些审计工作底稿(虽然审计工作尚未最终完成);Standard Water 这家市政供水服务公司,最终放弃了在香港进行首次公开募股的计划。
就毕马威这91名原和现合伙人的法院传票之案,其实是和审计的跨境监管相关。以下是摘自《跨洋大鏖战II:中国概念股的华尔街淘金路》中关于审计跨境监管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这里所涉及的是中概股公司审计的跨境监管问题。我们不妨先回顾一下这个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过去几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里程碑事件:
中概股危机回购
2011年上半年中概股仍然十分火爆,包括人人,奇虎360,IPO 时候的市盈率都非常高;但中概危机在2011年下半年全面爆发,从全年角度看:做空、破发、缩水、停牌、退市、私有化、停止上市、集体诉讼这些词语成为2011年来中概股的主题词。2011年在美新上市的公司仅有11家,第四季度甚至一家都没有上市。这一低迷现象延续到2012年,2012年全年,只有两家中国企业在美国成功上市,中国企业赴美上市进入冰封期。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在2010年退市的仅有3家,上市的高达42家,而到了2011年,退市的企业数量激增到41家,上市企业减少至14家。2012年,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退市的数量超过20家,包括同济堂、乐语中国、康鹏化学、安防科技、中消安、泰富电气和环球天下等等。迅雷、盛大文学、拉手网、凡客,神州租车等也取消了赴美IPO计划。
而那些已经上市的中国概念股股价值出现大幅下挫,有的公司股价出现拦腰折半,甚至一批中概股沦为了“仙股”,面临被摘牌的尴尬境地;2010年共有55家中国公司赴美IPO,其中50家已经破发;2011年以来,赴美IPO的10个中国概念股,除了奇虎360外,全部破发。截至12月底,纳斯达克中国指数下跌至151.79点,与高峰时相比跌幅达38%。
1996年成立的东南融通,是金融软件制造和服务公司,员工超过8000名员工。2007年10月24日,东南融通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IPO发行价为ADS 17.5美元(1ADS=1普通股),融资1.826亿美元。东南融通股价在2010年11月达到42.73美元的峰值,最高市值曾达24亿美元。2011年4月26日东南融通被Citron指控造假;2011年5月23日东南融通宣布,德勤已经于2011年5月22日终止了与东南融通业务关系;2011年8月17日,东南融通在停牌整三个月后正式退入粉单市场。东南融通事件全面引发中概危机。
中美审计跨境监管之争
中概做空潮爆发之后,美国监管方加强了对中概股的监管。
2011年5月27日,SEC 向德勤上海发出传票(subpoena),要求后者于2011年7月8日之前提交和东南融通审计相关的工作底稿。但是德勤上海一直没有向SEC 提交任何相关文档。
2011年9月8日,SEC 向美国地区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传票(subpoena enforcement action)。
2012年5月9日,SEC 对德勤上海发起行政诉讼(an enforcement action of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要求德勤上海提供相关工作底稿。这是SEC 第一次依照萨班斯法案106条款,起诉外国会计师事务所。该条款明确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向SEC 提交审计底稿的责任。
2012年12月3日,SEC 对中国“四大”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发起行政诉讼,要求这些事务所提交9家在美上市的中国概念股相关审计底稿。
2013年5月,中美双方先后宣布,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与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的执法合作备忘录已经在5月7日签署,10日正式生效(共8页),谈判两年有余的中美审计跨境执法合作破冰。PCAOB此后开始收到中国证监会方面提供的相关调查案件的审计底稿文件。
根据该份协议,PCAOB要向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提出要求,经过中方审核同意之后,允许PCAOB针对正在调查的案件从中国方面获取相关的审计底稿。
2013年7月中方开始向PCAOB提供相关文件。值得注意的是,该备忘录的一个重要限制在于,没有将SEC囊括进去。PCAOB方面表示,该备忘录无法解决SEC针对会计师事务所拒绝提供审计底稿而发起的诉讼。也就是说,PCAOB可以基于自身调查案件而从中方获得文件,在告知中方后和SEC共享,但是SEC不能通过PCAOB向中方调取前者所需要的其他案件的审计文件。
2013年12月13日,媒体报道,中方至少已经向美方提供了6家中概公司的审计底稿。
2014年1月22日,在经过12天的听证之后,行政诉讼法官Cameron Elliot初步裁定,中国“四大”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故意(willfully)拒绝向SEC 提供相关审计工作底稿,属于故意违背萨班斯法案的106条款,Dodd Frank 法案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案;由此,行政诉讼法官向这五家会计师事务所发出6个月的业务禁止令,暂停审计美国上市公司六个月。当然,这个是初步裁定,并不马上生效,允许被告上诉。“四大”会计师事务所马上联合声明,将会上诉。
中国证监会公开表示,对该裁定结果表示失望,并认为这一裁定无视中方在推进中美跨境监管合作所做的努力和已经取得的进展。双方的谈判开始陷入僵局。
此后,在中国证监会协助下,中国“四大”所向SEC 陆续提供了相关审计底稿;在此过程中,“四大”所申请SEC 重新考虑禁止令,而SEC 的执法部门也正有此意。
2015年2月6日,SEC 和中国“四大”所达成和解协议,“四大”所每家各同意付款50万美元,同时承认其之前没有向SEC 提交相关文档。同时,SEC 要求“四大”所在接下来的四年中,在向SEC 提供类似资料方面,确保执行SEC 所要求的具体步骤(包括底稿提供要及时,要有效等等),以满足SEC 的要求;如果“四大”所无法满足这些要求,SEC 可以重新指控“四大”。而SEC 对大华所得诉讼则仍然持续进行。
单纯从技术层面看,如果向SEC提供中国境内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底稿,无疑会增加这些事务所本身及其所审计中概股公司的诉讼风险,包括SEC 提起的诉讼和股东集体诉讼,因为在股东集体诉讼中,原告也可以采用SEC起诉状的相关详细内容;尤其是审计工作涉及到大量职业判断,既然是判断,那么指控方就很容易根据审计结果对所实施的审计程序提出异议,而从美国法律角度看,涉及到审计程序的争议如果原被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需要通过庭审过程中陪审团来做最终裁决,这无疑是增大了诉讼的复杂程度。
不过在美国证券案例法下,被SEC起诉之后,如果达成和解,那么SEC的指控通常不会成为股东集体诉讼的证据;而且,正在进行的另外一场诉讼,起诉状中所指控的内容,通常也不能成为股东集体诉讼的起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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