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注协发布会计所执业质量检查通告
来 源:未知发表日期:2018-01-29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已完成2017年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和处理工作。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2017年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总体情况
2017年,中注协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精神,认真落实行业“质量提升年”主题活动要求,针对资本市场发展的新情况和证券所面临的新任务,深化系统风险导向检查理念,组织开展了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
本次检查,中注协组织5个检查组、67名检查人员,检查了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准所)、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会所)和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喜所)等5家证券所,对上述证券所质量控制体系进行全面评价,同时抽取部分业务项目进行检查。
在质量控制体系检查中,重点关注风险导向执业质量检查方法实施一轮后,证券所在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设计或执行方面的整改或改进情况。在业务项目检查中,重点关注高风险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和发债企业的审计业务,共抽查51个项目的审计报告,其中,上市公司25份,新三板公司16份,发债企业7份,其他企业3份。
检查结果表明,5家证券所针对第一轮检查中需要整改或改进的问题,完善了相关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风险防范意识有所提升,执业质量有所提高。检查也发现,其中3家证券所质量控制体系存在缺陷,关键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设计不恰当或未有效执行,总分所一体化管理程度低,相关注册会计师未能勤勉尽责,没有严格执行审计准则的规定。
二、对违规行为的惩戒情况
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规定,经中注协惩戒委员会审议,决定对3家证券所和11名注册会计师予以惩戒。中注协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意见,对惩戒事项和结果进行了复核,维持中注协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对中喜所及其首席合伙人张增刚予以通报批评,对注册会计师马燕、石拥军予以公开谴责;对中准所予以通报批评,对注册会计师温艳冰、刘伟、刘昆、常明予以通报批评;对上会所予以训诫,对注册会计师刘冬祥、李则华予以公开谴责,对注册会计师史海峰、陈永生予以通报批评。
(一)中喜所及其首席合伙人张增刚、注册会计师马燕和石拥军在某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存在的主要执业违规行为
注册会计师于2017年3月下旬出具某公司2016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但未在审计报告日后60天内完成对该项目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工作。现场检查期间,检查组多次要求中喜所提供该公司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底稿,但中喜所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全部审计工作底稿,导致检查组无法对该公司的整体审计质量发表意见。以上构成中喜所在该公司2016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检查中“不按时提供检查资料”“不配合检查工作”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提供的该公司部分审计工作底稿中,未涵盖审计计划中提及的收入确认、股权收购、对外投资等重点审计领域,也未涵盖该公司2016年年报中显示的可能存在重大错报风险的其他重要财务报表项目。
(二)中准所注册会计师温艳冰和刘伟在某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存在的主要执业违规行为
注册会计师对某公司2016年度营业收入的重大审计调整证据不充分。注册会计师仅依据该公司提供的“2016年12月31日已发货未开票客户明细”“发出商品统计线性表”和部分“销售出库单”,大额调增该公司2016年度营业收入,改变了该公司列报的盈亏状况。对于该审计调整事项,注册会计师未抽取足够的样本进行细节测试;未统计出库样本抽查中发现的无客户签收的异常金额,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未通过函证等程序获取审计调整的外部证据。
此外,注册会计师未对该公司预付账款与采购金额的异常差异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关注非购销原因形成的应付账款的商业实质;未对管理费用中金额大幅变动的项目执行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
(三)中准所注册会计师刘昆和常明在某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存在的主要执业违规行为
一是注册会计师未充分关注某公司长期未取得所有权房产交易的商业实质及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注册会计师未充分关注房产交易对手时任该公司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判断双方交易的合理性;未充分关注该公司向该交易对手指定第三方付款、两年后退回并再次向该交易对手支付等大额资金往来事项的性质;未提请该公司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交易状态及长期未过户原因等信息。
二是注册会计师未充分关注该公司对同一标的别墅先租赁、后改扩建、再承诺购买等系列长期推延交易的商业实质及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注册会计师未充分关注该公司支付高额租赁款、高比例预付大额改扩建款项的合理性;未判断改扩建工程停工后高比例预付款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未提请该公司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租赁资产改扩建事项、重大资产购买承诺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