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强化上市公司年报事后审查
作 者:吴少龙 来 源:证券时报网发表日期:2018-05-16
昨日,深交所召开现场新闻发布会。深交所新闻发言人陆序生在新闻发布会上就深交所牵头收购达卡证券交易所股权、深市上市公司2017年年报监管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深化与亚太地区乃至全球
创新资本市场联系
近年来,在中国证监会的统筹部署下,深交所主动融入国家对外开放战略,积极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全面加强监管、技术、人员交流,深入开展业务交流,推动实现设施联通、资金融通,深化战略合作。
近日,深交所牵头组成的深沪交易所联合体与达卡交易所在孟加拉国首都达卡举行股权收购协议签署仪式,对于入股达卡交易所之后的具体运营计划,陆序生指出,中方联合体将根据孟加拉国情况,结合达卡交易所战略规划和发展诉求,在遵守当地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参与达卡交易所公司治理,协助其完善战略发展规划,促进其构建完善产品业务模块,帮助孟方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中孟经济融合发展。
据介绍,在促进双方资本市场进一步联通方面,深交所将积极发挥深交所燧石星火平台功能,完善中孟跨境资本服务机制,促进中孟跨境资本形成。鼓励在孟加拉开展业务的中资企业在达卡交易所通过股票、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多种形式进行融资。探索孟加拉政府及企业发行熊猫债,促进孟加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市场机构开发跨境金融产品,促进双边市场跨境资产配置。
谈到未来深交所对外开放的重点工作时,陆序生表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8-2020年)》中提出的目标,到2020年,深交所将与全球市场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进一步深化,适应创新资源配置全球化趋势,形成与发达市场互联互通、在发展中市场拓展产品服务、在前沿市场布局多样化合作、在行业国际组织拥有话语权的国际化格局。
其中,在提升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方面,深交所将深化与亚太地区乃至全球创新资本市场的联系,增强其在世界交易所联合会、亚洲暨大洋洲交易所联合会等国际组织中的参与度,积极加入有影响力的国际平台组织,努力增强深交所国际地位。
对高风险公司监管
切实做到“三早”
年报事后审查一直是深交所履行一线监管职责的“重头戏”。为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交所不断强化上市公司年报事后审查工作。陆序生介绍,截至5月11日,深交所已向上市公司发出2017年年报问询函近250份,累计关注问题3000多个,其中在官网公开近130份,公开比例超过50%,公开比例明显高于去年同期。
据介绍,今年,深交所在年报审查中更突出风险导向,从风险公司和风险事项两条线并行推进,主要体现为“四结合”。一是提前部署和精准监管相结合;二是日常监管与年报监管相结合;三是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深交所逐步建立了常态化现场检查机制,针对高风险公司及事项,尤其是在摘星摘帽、恢复上市等事项的审查中,现场检查为深交所切实履行退市主体责任“增羽添翼”;四是智能监管与传统监管相结合。
对于一些高风险公司集中出现的情况,陆序生指出,深市上市公司2017年业绩总体向好,但部分公司仍面临经营困境、大股东凌驾于上市公司内控之上、现金流紧张、资产负债率高企、重组业绩承诺履行压力大、股权争夺不休等问题。为此,深交所围绕发现问题、揭示风险这一目标展开监管,对高风险公司的监管切实做到“三早”。具体来看,一是早识别。深交所将风险排查工作贯穿于日常监管的方方面面;二是早预警。对于识别到的高风险公司、“空壳化”公司及存在业绩变脸、重组标的公司失控、临近年报披露变更审计机构等风险特征的公司,深交所于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已对150多家公司的年审会计师发送关注函;三是早处置。目前,深交所已对5家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的公司启动纪律处分程序,已对21家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将对上述全部公司发出问询函;已对提出摘星摘帽申请的公司发出问询函20多份,重点关注的问题包括业绩大幅波动、非经常性损益确认、资产减值计量与确认、持续经营能力等。
另外,2017年深交所加大对上市公司会计审计的监管,会计审计机构2017年出具的非标类型审计意见相较于往年明显增多。对此,陆序生指出,截至目前,深市有77家公司2017年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其中“无法表示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有11份,涉及事项包括部分交易缺乏合理的商业实质、审计范围受限、未能识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财务内控存在重大缺陷、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对此,深交所第一时间制定专门的非标意见监管方案,目前,已对涉及非标意见的近20家公司集中发函,要求对涉及非标意见的事项进行补充说明,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监管。
近期,上市公司商誉大额减值也备受市场关注,为此深交所也加大了对资产减值的监管力度。陆序生透露,近年来,在重组业绩承诺履行方面还出现了新问题、新情况,也导致商誉出现大额减值。重组交易对手方拒不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并提请诉讼或仲裁要求免除其补偿义务,该类行为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侵害市场公平、公正,深交所坚决从严监管,对相关当事人违反承诺行为作出纪律处分。对于上市公司无法有效控制并购标的,该类事项通常导致年审机构的审计范围受限,容易在年报披露时暴露问题,深交所将以年报监管为契机,对此类现象重点关注,及时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