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回收价值估值存在问题 同致信得被警示
来 源:证监会网站发表日期:2019-01-09
关于对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袁湘群、邓厚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袁湘群、邓厚香: 你们在对西安华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能源)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所涉及的西安新环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环能源)资产组可回收价值进行估值的业务中,参考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有关规定,同时你们出具的估值咨询报告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条规定的专项文件,应当履行审慎核查义务。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根据业务约定书恰当执行估值业务、合理使用假设、出具报告 你们接受华新能源委托,对新环能源资产组可回收价值进行估值过程中,认为新环能源提供的预测数据依据不充分,收入和利润的实现均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无法正常出具评估报告。你们未根据业务约定书约定,解除业务约定书或订立补充协议等,而是仅根据新环能源提供的预测数据估算其价值,并假设新环能源提供的预测期(2018年-2022年)内净利润能如期实现,从而出具了带有限制条件的估值咨询报告。你们在已知华新能源将依据你们出具的估值咨询报告进行商誉减值测试的情况下,未能根据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业务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假设,不符合《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 二、估值程序存在问题,未对相关事项履行审慎核查义务 (一)未对预测收入的可实现性履行审慎核查义务。 1.新环能源2017年工程收入呈下降趋势,但公司预测其2018年至2022年工程收入分别同比增长30%、20%、18%、2%、2%。你们对新环能源建造合同收入预测复核的主要依据为新环能源提供的已签项目及预计项目统计表,但未对公司正在履行的合同执行走访或察看等程序,未对公司预计大额合同的可实现性进行分析,未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 2.受下游行业产能过剩影响,新环能源锅炉销售业务需求近年呈下滑趋势,但公司预测其2018年销售商品收入为9,907.06万元,较2017年增长180%。你们未对增长合理性进行分析、判断,未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 上述事项不符合《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五条、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未对毛利率合理性履行审慎核查义务。 新环能源2017年建造合同毛利率为24.72%,但公司预测其预测期建造合同毛利率30.15%,你们未对预测期建造合同毛利率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判断,未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不符合《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根据该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签字资产评估师袁湘群、邓厚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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