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征求金融工具列报准则修订意见
作 者:杜旭冬 来 源:中国会计视野发表日期:2012-11-28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12]44号)。
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下称第37号准则)对规范金融工具列示和披露起到了良好的作用。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报表使用者对企业金融工具相关信息的列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也对金融工具列报准则提出了修订要求。为了有助于企业和金融机构为投资者提供更多决策有用的信息,不断提升财务报告的透明度、有用性和可比性,充分发挥会计在防范金融风险中的作用,有必要完善金融工具列报准则。
自第37号准则实施以来,财政部密切关注该准则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定期组织企业、投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监管部门探讨金融工具国际准则的变化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和应对,为准则的修订奠定了基础。2012年初,项目组着手全面研究金融工具的列示和披露要求,根据研究成果,形成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草稿)》,并广泛征求部分金融机构、中央国有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的意见,根据大家意见,数次修改,几易其稿,形成《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讨论稿)》。2012年9月,项目组致函会计准则委员会各位委员,就讨论稿向其征求意见,项目组对各委员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充分吸收。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项目组草拟完成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征求意见稿)》。
本次征求意见稿包含截止到2013年IAS32和IFRS7生效的所有规定,主要补充了权益工具的分类、抵销的规定和披露要求、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要求以及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到期期限分析的披露要求,并删除了有关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部分披露要求。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外币"固定换固定"的配股权等归类为权益工具、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回售工具等归类为权益工具、补充了抵销的规定和披露要求、补充了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要求、修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到期期限分析披露要求和删除有关金融工具公允价值部分披露要求等问题。
本次征求意见稿,希望重点就将可回售工具等归类为权益工具、流动性风险的披露要求、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要求和抵销的披露要求等问题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