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与转制:会计师事务所税负受影响
作 者:郝新华 丁静 来 源:财会信报发表日期:2013-05-15
近来,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以下简称“营改增”)的逐步推进,会计师事务所暴露出的税负问题日益严重。“营改增”试点以来,本报一直持续关注其对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的影响。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营改增”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为事务所带来新的业务机会,另一方面,年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大所,在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的情况下,税负不降反升。
实际上,会计师事务所在税负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止这些:事务所从“有限公司”转变为“合伙企业”涉及到企业清算和税负方式的转变,税负有增加之嫌;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也使得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税负较之其他行业偏高……在这种大背景下,会计师事务所对相关税务问题有何诉求?如何直面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税收问题?如何利用税制改革过程中的机遇来发展自己?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业界专家。
“营改增”后小所受惠大所叫屈
在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的过程中,“营改增”是无法规避的一个问题。税改不仅影响到事务所的税负,更影响着事务所业务发展方向及其业务价格的制定。新税改形势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直面挑战,积极应对,同时尽量争取政策支持。
“营改增”是大势所趋。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但在“营改增”还没有全面普及,抵扣链条不甚完整的情况下,“营改增”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一些行业、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升,特别是一些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税负增加明显。
在今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湖北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总经理石文先向“两会”提交的《关于加大注册会计师服务政治、社会、经济力度的提案》中也指出,“营改增”后,不少会计师事务所税负不降反升。
石文先在提案中明确指出,“营改增”对交通物流、运输行业确实带来了很多优惠,减轻了企业税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重复纳税的问题。但因“营改增”在设置税率和抵扣项目细节上的差异,造成了部分现代服务业、尤其是收入在500万以上的服务业,税负不降反升。
据悉,相关人员在对上海市249家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1~4月份及2012年1~4月份的同期税收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后了解到,上海注册会计师行业2012年起开始实施增值税后税负的增减变化情况是:样本中为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收入占整个行业的收入比例高达91%,其整体税负有所增加;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师事务所税负均为下降。
淮安鹏程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魏标告诉本报记者,“我们所是小规模纳税人,是‘营改增’的受益者。”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负责人向本报记者表示,经过测算,“营改增”之后,北京地区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税负有所增加。
中逸会计师事务所总经理李季名则向本报记者介绍,“营改增”之后,事务所的税负有所增加。同时,“营改增”也带来了工作量的增加。李季名还表示,实行“营改增”之后,一些事务所之前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在无法享受,在客观上也增加了税负。
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胡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就明确表示,“营改增”后,对事务所有积极的影响,可有效开拓客户。因为事务所的客户群体如果大部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事务所开具的服务发票所含增值税金可以抵扣,为客户减轻了负担。但如果客户群体不是一般纳税人,实质上是增加了事务所的税负。
胡勇还认为,“营改增”避免了重复征税,肯定是有利于行业整体发展的。这对于事务所之间以及事务所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合作也不再存在税负障碍,有利于事务所之间的相互补充,取长补短。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足造成税负增加
多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代表在近期由北京注协与市财政局税政处联合召开的“营改增”座谈会上表示,“营改增”之后,会计师事务所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可用于抵扣的项目不足。人工费、差旅费、房租费及车辆购置费等执业机构主要营业成本根据现行政策均不得抵扣,同时,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办公用品、水电费等通常又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法抵扣。
胡勇表示,目前可以抵扣的获得的应税服务的范围过窄,如事务所支出之中,相当一部分是差旅费,大约占事务所收入的5~10%左右,但是因为无法取得运输部门和住宿经营部门的增值税票据,因而只能全额计入成本,无法抵扣。
“事务所的支出主要有:差旅费、租金、物业管理费、餐饮、会议费、行业会费、职业保险金、印刷费、办公用品、通讯费等,而这些费用所涉及的行业大部分是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绝大部分的成本支出不能抵扣。”胡勇说。
在胡勇看来,从理论上说,“营改增”可以有效降低事务所税负,但因为国家税制改革正处于渐进阶段,尚未实现完全的“营改增”,而事务所目前支出的项目绝大部分属于尚未“营改增”的项目,因而在当前阶段,事务所的税负是增加的。
胡勇表示,改革不能只考虑一方面的利益,首先“营改增”是整体的趋势,符合税制原理。但是基于国情,“营改增”必然是稳步推进。在推进过程中,势必会存在利益不公平或者不合理的地方。“因而,理解、适应才是最正确、最务实的选择,因为改革的总体目标是趋向于完全的公平。我们期待着增值税在各个行业的普遍推行。只有这样,结构性减税才能真正达到普惠,真正做到公平税负。”胡勇说。
石文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建议,要改变“营改增”后事务所税收不降反升的情况,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一是保持或适当降低税率,即,保持原来营业税税率5%或者降到3%;二是增加抵扣的项目和范围,允许现代服务业的人力成本、房屋租赁成本、管理软件成本、研发和培训成本等可以抵扣;三是在试点过渡期间,帮助企业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四是借鉴国际上的一些做法,将专业领域的服务业统一采取核定征收,而不要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可以将现代服务业进行适当分类,进一步将营业税、增值税合在一起通盘考虑,而不仅仅是考虑“营改增”,这样可以带动整个行业的提升和改善。
对此,北京市财政局税政处处长王华伟介绍,随着“营改增”试点和全面推广步伐的加快以及试点范围的扩大,交通运输业、租赁业等更多行业将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会计师事务所等执业机构可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扩大,行业税负将逐渐降低。
王华伟还表示,对于“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北京市财政局和税务局将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并在市财政局网站设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专栏”,各执业机构应积极关注并争取相关政策优惠。
王华伟同时建议,各执业机构应积极应对税制变化,调整经营模式,尽可能取得增值税发票提高可抵扣进项税额,尽量抵消税制调整影响。
北京市财政局副局长赵彦明也强调,由于经营规模不同、成本结构不同等原因,部分“营改增”试点企业产生了税负有所增加的情况。解决这一问题,根本上还需要继续深化改革,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努力确保不因改革增加纳税人负担。对于行业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北京市财政局也会进一步研究,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针对“营改增”后,企业税负增加的情况,一些地区出台了对相关企业的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只要提交企业申请,经财税部门核实后,就可以获得过渡性财政资金补贴。但本报记者采访一家国内知名大所相关负责人时,该负责人称,这方面的问题还不太清楚。
会计师事务所该如何应对税负增加的问题呢?南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资深注册会计师刘志耕认为,“如果事务所之间不搞压价竞争,其增加的收入完全可以消化‘营改增’增加的税负。这是面对高税负,会计师事务所应该采取、而且完全可以采取的最简单但又是最难做好的方法。”
合伙人:难以承受的个税税负之重
事实上,除了“营改增”的税收问题之外,会计师事务所关注的另一个问题就是“特殊普通合伙转制”背景下的所得税问题。
对于事务所来说,从“有限公司制”转变为“特殊普通合伙制”(或“合伙制”)是其做强做大的必经之路。目前,国内大型事务所已经完成转制,“四大”的本土化转制进程也已经提前完成。财政部、中注协要求所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在2013年底前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或者合伙制转制。
对此,刘志耕向记者介绍,“从总整体上来说,有限责任事务所的实际税负还是低于合伙制事务所,业内反映的合伙制事务所税负偏高与税率高低有很大的关系。由于有限责任事务所出资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有限,所以,事务所的规模越大,收入越多、盈利水平越高,税负越高。”
刘志耕向记者介绍,有限责任事务所的企业所得税是在扣除了出资人的工资、费用后,按照25%计缴。此外,出资人的工资(不含费用)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有限责任事务所,合伙人工资额有限,特别是在大型事务所中,工资占计税所得额的比例非常小。合伙制事务所的计税所得是在有限责任事务所计税所得的基础上加上了合伙人的工资和费用,并且最高要缴纳35%的个人所得税。
在刘志耕看来,因为两种组织形式下计算税负的方法不同、税率不同、基数不同,所以,由“有限公司”转变为“合伙企业”税负是否增加,还不能从两种组织形式简单比较出哪种形式下的税负一定就高,还必须看各事务所具体的经营情况、核算结果及盈利水平。但从目前绝大多数事务所的反映来看,合伙制事务所的税负偏高。
“尽管从理论上讲,合伙制事务所可以解决企业双重税负的问题,使得事务所的税负降低,但从我平时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很多合伙制事务所都反映税负不降反升。”刘志耕说。
据了解,目前合伙制事务所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照先分给合伙人后征收个税的方式来纳税的,被称为“先分后税”。其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个税规定》)。
《合伙企业个税规定》明确,从2000年1月1日起,合伙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按五档累进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个税规定》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第四条规定,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制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一般来说比较高,在这种“先分后税”的模式下,能扣除成本费用相对比较少,分到每个合伙人头上的应税所得就高。在个人应税所得比较高的情况下,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自然就比较重。
协调转制前后的相关税收政策以降税负
事实上,事务所从公司制转为合伙制,需要对原有主体进行清算,从而会产生房屋等部分固定资产过户、原有主体盈余分配等涉税问题,清算所得直接导致事务所和合伙人税负增加。这种清算所得是由转制引起的,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业务所得。
公司制事务所适用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事务所可以选择留存部分收益用于事务所营运,这部分利润没有立刻分配给合伙人,可以延迟或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制事务所要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生产经营所得不管是否分配均需缴纳个税。按照目前转制大所的标准来看,合伙人的个税基本上都达到35%的最高税率,转制后税负有增加之嫌。
刘志耕介绍,不管是有限责任的事务所还是合伙事务所,其最后的清算所得都应当视为年度经营所得分别缴纳所得税。由于两种情况下的税率不同、计税所得额不同(合伙事务所还需加上合伙人发生的工资、费用),同时除了计缴所得税不同外,有限责任事务所对分配给出资人个人的清算所得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清算期往往较短,合伙人发生的工资费用不会很多。所以,最终清算时,合伙事务所的税负可能只会比正常经营情况下的税负略有下降。
正因为看到了转制过程中的税负可能增加,财政部广东专员办提出建议,豁免转制过程中清算所得相关税收,协调转制前后相关税收政策,保护事务所转制积极性,支持注会行业发展。
刘志耕也建议,税务部门应该充分考虑到会计师事务所的总体规模小、业务收入不多、盈利水平也不高的现状,同时更要充分认识到会计师事务所因服务市场经济的需要必须加快发展,需要很多资金促进发展的问题,“应该考虑在所得税的问题上给予会计师事务所必要的优惠政策,这不仅是会计师事务所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促进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最基本需要。我想这一点,原来在财政部分管注册会计师行业,现任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的王军应该有比一般人更高、更多、更深的认识。”
直面税改积极应对
可以说,“营改增”中的税负增加问题以及特殊普通合伙转制之后合伙人的税负增加问题,是会计师事务所目前最为关注的两个税务问题。
而会计师事务所的税务问题不仅与税负有关,同时也与事务所的发展方向及业务价格的制定有关。笔者建议,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直面挑战,积极应对,同时尽量争取政策支持。
会计师事务所应诚信执业,秉承操守,无惧税改,严格依法纳税,不偷税漏税,不采取非法手段来避税。同时借助中注协等行业协会的力量来反映注会行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税收问题,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