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历时八年 中企在欧盟征收反倾销税诉讼案中获胜
来 源:未知发表日期:2012-07-26
历经多年反倾销拉锯战,中企终于在欧盟委员会对中国产草甘膦征收反倾销税的诉讼案中获得最终胜利。这是又一起企业、政府、商会、律师多方联动下的胜诉案件。此案的意义不仅在于案件本身,重要的是,其迫使欧盟纠正了长期以来对华的歧视性做法,更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在未来获得欧盟认可成为可能。
“这个案子打得太艰难。”经过多年的反倾销拉锯战,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日终于在应诉欧盟委员会对中国产草甘膦征收反倾销税的诉讼案中获得最终胜利。新安化工集团法律部负责人对本报记者如此形容企业多年的应诉历程。
7月19日,欧洲法院公布就新安化工集团诉欧盟对华草甘膦反倾销一案的终审判决,欧洲理事会的上诉请求全部被驳回,维持一审新安化工胜诉的判决,认定欧委会对新安化工采取的最终反倾销措施无效。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认为,欧盟仅依据国家对企业存在控制就裁定国家对企业实施了重大干预,并据此拒绝给予该企业市场经济待遇,这种做法不符合欧盟法律规定。
业内人士认为,这是又一起企业、政府、商会、律师多方联动下的胜诉案件。此案的延伸意义重大,将迫使欧盟纠正对华歧视性做法,极大鼓舞我国有企业今后在应对欧盟反倾销调查中提出市场经济待遇申请的积极性和增加获得市场经济待遇的可能性。
独扛应诉大旗
本案所涉及的草甘膦是一种低毒、广谱、灭生性除草剂,因其高效、低毒、内吸传导、基本无污染的特征,在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使用。
欧洲对中国草甘膦的反倾销调查最早可追溯至1995年。
虽然当时新安化工联合中国10多家企业积极应诉,但终因准备仓促和经验不足败诉。欧盟于1998年开始对从中国进口的草甘膦征收24%的反倾销税。1999年,欧盟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后决定将反倾销税率提高到48%。
按照相关程序,当反倾销措施执行满5年时,对方将发起日落复审,以确定是否继续实施惩罚性措施。在2003年2月进行期中复审和日落复审的合并审理调查中,新安化工作为唯一应诉方进行应诉。
新安化工集团法律部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表示,由于中国大多数企业认为第一次应诉花费巨大,收效却无,因此纷纷对应诉能否取胜失去信心。但作为行业内的龙头企业,新安化工在多家企业宣布退出的情况下继续扛起反倾销应诉大旗。
市场经济待遇之争
5年的反倾销措施,使中国草甘膦几乎没有出口到欧盟。欧方企业在2003年3月欧盟第一次反倾销裁决即将到期之时,又提起日落复审申请,希望继续获得保护。
此时正值欧盟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有所松动,只要满足欧盟反倾销法规所规定的市场经济5个条件,就可获得市场经济待遇,从而采用自己国内的市场价格作为正常价值。“此案中,因为申诉方在巴西正好有分公司,因此就使用巴西产品的零售价格作为国内价格参考,这是不公平的。市场经济待遇之所以这么重要,就是因为这决定着我们可以清晰地知道自己究竟有没有倾销行为,而不是对方说我倾销我就倾销了。”上述负责人说。
但据该负责人介绍,欧盟之所以不承认企业的市场经济待遇,正是卡在了第一个条件:不存在政府的重大干涉。
该负责人表示,欧方观点认为新安化工的股份中有国有股份,因此在价格、成本和投入等方面存在政府的重大干涉。“但事实上我们企业当时的国有股份只有20%左右”。
新安化工又一次单独高薪聘请了欧盟当地律师和国际顾问,就市场经济待遇问题与欧盟据理力争,认真完成多次有关市场经济地位的问卷和补充问卷,并全力配合欧盟官员的实地核查,向调查官员提供调查所需的各种证据材料。“我们甚至因调查官员赶飞机来不及拿到材料,就通过公证在第一时间将所需材料提交给欧委会调查官员。”该负责人说。
但新安化工的努力并没有得到欧委会应有的重视。在2004年初发布的初步公告中,欧盟理事会依然没有采纳中方主张,并于2004年9月30日正式公布29.9%的征税裁决。
诉讼多波折
针对欧盟理事会所作出的裁决,新安化工认为该裁决不公,决定通过欧洲法院提起司法诉讼。
2004年12月,新安化工将欧盟理事会告上欧盟初审法院,要求撤销欧盟理事会的裁决,重新认定新安化工市场经济待遇,欧盟农用化学品使用者协会(AUDACE)作为企业的支持方也加入到诉讼中。
经过四年半的不懈努力,2009年6月17日欧盟初审法院作出判决:取消对新安化工草甘膦征收29.9%的反倾销税,欧盟理事会承担新安化工的相关费用。
这一实质性判决,使得欧盟理事会在2010年年底撤销了对中国草甘膦第二次日落复审调查,并全面取消对中国草甘膦征收反倾销税。至此,中国草甘膦企业在经过十几年的抗争后,终于扫除了反倾销税这一障碍。
但欧盟理事会同时于2009年8月24日选择了向欧洲法院提起上诉,使结案再次变得遥遥无期。2011年11月30日,欧洲法院史无前例地派出13名大法官听审此案。
胜利的天平最终还是倾向了中国企业。2012年7月19日,欧洲法院对此案作出了驳回欧盟理事会上诉的判决,支持新安化工的主张,裁定欧盟败诉。“判决书认为,虽然我们的股东中有国有股份,但欧盟不能自动就认为在销售价格、原材料成本等方面存在国家的重大干预。”该负责人说。
此案胜诉得益于企业、政府、商会和律师的多方联动。
该负责人说,除了企业积极应诉,商会在应诉尤其是初次反倾销应诉中的组织、协调和经验介绍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政府部门,特别是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在企业应诉过程中给予了大力支持,与申诉国家政府机构联系密切,帮助企业与政府沟通,施加了影响和压力。“此案鼓励了其他中国企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听说后来有很多遇到类似问题的中国企业也采取了上诉,有的也胜诉了。”该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