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增值税率也要改
来 源:财经国家新闻网发表日期:2015-05-15
我国“营改增”已步入收官之年。伴随着营改增行业扩围接近尾声,营业税即将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一系列新的改革举措则将拉开序幕。增值税税率简化便是其中一项。
目前,我国“营改增”过程中形成的增值税税率有5档,征收率多档。税率分别为17%、13%、11%、6%和零税率;征收率为3%和4%等。
原增值税纳税人使用17%和13%两类税率,纳入营改增改革范围的纳税人使用11%和6%两档税率(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税率除外),商品出口适用零税率,服务和劳务出口适用零税率或免税。
小规模纳税人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税一般纳税人,多适用3%的征收率。此外,诸如小水电等部分商品适用6%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则按照4%的税率减半征收。
因此,我国已形成了增值税多档税率并存的格局。尽管多档税率并存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但随时间推移和改革深化,其弊端也越发凸现出来。因此,需要尽快研究制定简化税率的改革方案,并设计相应的实施路径。
增值税多档税率弊端凸现
第一,多档税率难以充分发挥增值税中性特点,阻碍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作用的发挥。单一税率或税率简化是发挥增值税中性特点、进而尽可能减少对资源配置产生影响的必要前提。
多档税率并存意味着不同商品和服务适用不同税率,对价格产生的影响程度不同,进而改变了商品和服务之间的比价,影响生产者与消费者决策,并相应地对资源配置产生影响。
此外,多档税率的存在,也会导致纳税主体为适用低税率,人为地拆分或合并纳税主体,对产业分工和融合产生不必要的干预,进而影响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发挥。
第二,多档税率会导致同业不同策,扭曲市场竞争。科技进步使经济主体行为异常复杂,业态呈现多元化,行业边界经常难以界定。在这种情况下,人为将不同商品或服务划归某行业而适用不同税率,必然会让那些行业边界不太清晰、处于“中间地带”的商品或劳务,其适用税率难以明确,从而有可能出现同业不同策的情况,进而扭曲市场公平。
以快递业为例,该行业兼具交通运输和物流辅助业特点,但也表现出自身独有的特性,比如包括了揽收、分拣、运输、派送四个环节。其中运输环节具有交通运输业的特点,分拣具有物流仓储和物流辅助特点,收揽派送又与运输和仓储完全不同,是典型邮政寄递服务的标志,四个环节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产业链。
在实践中,分拣和运输业务往往合二为一,由同一个纳税主体承担,而收揽和派送分属不同纳税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邮政快递业适用6%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则会使得承担分拣功能的快递业纳税主体具有适用6%和11%两档税率的可能性,从而导致同业不同策。
第三,多档税率增加了征管成本和难度,为设租和寻租提供空间。在存在多档税率的情况下,必然要求征管人员清晰了解纳税人经营业务及行业分类,据此设定纳税人适用税率。由于诸多纳税主体同时兼营多种业务,税务部门要分别稽查,导致征纳成本双倍增加。
更为重要的是,多档税率为政策执行带来了空间和弹性,成为腐败的“温床”。多档税率也会导致纳税主体无法专心生产经营,将心思和精力放在与税务部门“搞好关系”以适用低税率减轻税负,从而对淡化“关系”的企业形成税负不公,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第四,多档税率并存会延滞营改增扩围进程。从减轻行业税负的角度看,适用6%的低税率是行业最优选择,因此自改革启动以来,无论是行业主管部门还是经营主体,都纷纷向国务院等主管部门提出改革且适用低税率的诉求。
如果不考虑税率因素,因增值税可以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产业分工和融合,诸多生产性行业愿意营改增。但在攀比心理下,改革在税率博弈上形成内耗,延滞了行业扩围进程。
增值税税率的理想模式
目前,增值税税率档次过多,且差距较大,从17%到6%甚至更低,因此增税税率简化的改革难度较大。
笔者认为,我国增值税税率的理想模式为“1档基本税率”+“1档优惠税率”。税率水平应比目前有所下调,基本税率设定为11%13%,优惠税率设定为5%6%为宜。其中,基本税率适用于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优惠税率则适用于与生活必需品、农业生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
为何这样设定是理想模式?
首先,从理论上来看,增值税单一税率是最理想的税率格局,但从另外一方面看,增值税的比例又使其具有税负承担上的累退性特征。许多国家都对诸多基本生活用品适用低税率,以弱化其累退性。例如一些国家对租赁居住房、食品、医疗、童装、书籍杂志、公共交通等领域实施优惠税率。
第二,适度降低增值税基本税率,可降低我国间接税比例,从而为提供直接税及其他间接税税负预留空间。
近年来,我国间接税占税收收入比例高达70%左右,弱化了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明确提出:“提高直接税占比”,同时要求“稳定宏观税负”。所以,在保证宏观税负稳定的前提下,必须调整间接税和直接税占比结构。
增值税是我国收入规模最大的税种,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例超过40%,因此降低增值税基本税率,可有效降低间接税收入规模,进而为直接税占比提高预留空间。
第三,增值税基本税率设定在11%到13%的水平,不会导致大幅减收。以2012年国内增值税收入2.6万亿元为例,据笔者计算,在名义基本税率调整至13%,且营改增全部到位后,2012年增值税减税规模大约为0.6万亿元,占当年两税收入的比例为15%,占当年全部税收收入的比例为6%左右。减税规模尚在可接受范围之内。
简化路径宜小步快跑
上述税率简化方案可以采取小步快跑、非同步调整、提前发布的方式予以稳步推进。
小步快跑是指税率按照每年增加或降低1%2%的方式,逐步过渡到理想的基本税率或优惠税率。这样做的好处是对经济社会的冲击较小。因为增值税对物价、财政收入以及企业现金流都有重要影响,小步快跑的方式可有效减缓这些影响,给社会各方准备预留调整时间。
非同步调整是指税率升降不同时进行,或先将高税率降下来,而后将低税率提上去;或先将低税率提上来,再将高税率降下去。
税率同步升降的话,会带来生产性服务业的销项税额增加、进项税额减少,从而对生产性服务业的影响是双重的,短期内会造成企业税负陡增,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也较大。
先降后升是指首先将商品类增值税基本税率从目前的17%降至11%13%,同时将适用13%的税率降至5%6%。之后,再将现在适用11%和6%低税率的行业,逐步提高至11%13%。这种做法阻力较小、对物价影响较小,但财政减收的压力较大。
反之,先升后降对生产性服务业影响较大,对物价上涨的影响较大,但对财政减收的额压力则相对降低。
至于选择先升后降还是先降后升的实施路径,可综合考虑其他税制改革情况,如同时进行消费税或资源税配套改革,可选取先降后升的方式;如果是增值税税率简化改革单项推进,则可以考虑采用先升后降的改革路径。
政策提前发布是指税率简化政策发布与实施之间,预留一定时间,便于纳税人调整其营销策略。
增值税对价格有重要影响,纳税人生产销售合同往往需要提前签订。如果不提前发布,则会使得增值税税负难以通过价格调整的方式转嫁税负,从而给企业经营带来不利影响。提前发布可增强纳税人的政策预期,提前做好应对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