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所得 减半征收个税

来 源:海南特区报发表日期:2016-06-21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部署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

  《意见》从培育市场供应主体、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支持租赁住房建设、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住房租赁监管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具体政策措施: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出租库存商品住房,并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展租赁地产。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高中介服务质量,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

  落实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

  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

  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本文关键字:个人出租所得,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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