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小微企业税收政策

作 者:白景明,许文 来 源:中国经济报告发表日期:2017-02-14

      中国目前对小微企业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且税收政策也在不断调整,扶持力度不断加大。但现行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在政策范围、支持力度和政策落实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待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为充分了解小微企业的税费负担情况,笔者对辽宁、上海、安徽、江西、山东、湖南、广东、四川、甘肃、宁夏等地547家小微企业的税费负担、享受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征管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

  现行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小微企业税费结构还有待优化

  从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看,小微企业尤其是微型企业,在享受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政策、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和减半征收政策后,其税收负担应低于大中型企业。但有关小微企业税负重的观点一直在社会上流传,因此,有必要对小微企业的税费负担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根据调查,在有效的506家样本企业中,企业缴纳的税款占营业收入比的平均值为5.59%,收费占营业收入比的平均值为3.06%,二者合计占营业收入比的平均值为8.65%。具体看,按照营业收入对企业进行分类,各类小微企业的税费负担呈现以下三个特点。

  (1)规模越小的企业税费负担越重。四类企业三项税费负担指标的平均值如图1所示。可以看到,随着营业收入的递减,三项税费负担指标全部呈现升高的态势。以税款占营业收入比为例,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上企业为3.23%,2000-10000万元企业为4.07%,300-2000万元企业为5.61%,300万元以下企业为7.22%,税负依次升高。

  (2)收费负担加重是小规模企业税费负担重的根本原因。小微企业的缴纳税款和收费占比情况如表1。可以看到,随着营业收入的减少,税款占税费的比重也逐渐降低,而收费占税费的比重逐渐增加。这表明规模越小的企业收费负担越重。

  (3)规模越小的企业间税费负担的差异越显著。对缴纳税款占营业收入比、收费占营业收入比和税费占营业收入比三个税费负担指标在四类企业中的方差进行计算,结果表明:随着营业收入的减少,三项税费负担指标的方差均是递增的。以税费占营业收入比指标为例,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上企业该指标的方差是0.17%,2000万-10000万元企业是0.23%,300万-2000万元企业是1.47%,300万元以下企业是2.71%。这表明营业收入越低的企业类别中,税费负担指标的离散程度越高,分布越不均衡。

  2.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

  尽管小微企业的税费负担相对不高,但考虑到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中的相关问题,以及企业发展中存在的融资难、成本高等诸多困难,仍有必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帮助小微企业突破发展期的相关障碍。

  (1)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较高。调查结果表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受益面较窄。现行适用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共有8条,在全部547家样本企业中,任何一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比例都没有超过50%。这表明,虽然国家出台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但是能够享受这些政策的小微企业比例不高。究其原因,还是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设置的政策条件有关,例如小型微利企业要求同时符合应纳所得税额、资产规模与从业人数三项条件,要求较为严格。

  (2)现行税收政策在解决小微企业发展瓶颈方面还有待完善。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降低货物与劳务税和所得税的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未能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生产成本上升较快、社保负担重、转型升级难等发展瓶颈设计相关政策。例如,给予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解决融资难问题无实质性帮助,需要从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税收政策角度加以考虑。

  (3)财产税的优惠政策缺位。财产税中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与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等资产因素相关,但与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关联度不大。目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上,还没有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给予小微企业直接的税收优惠。同时,虽然地方政府有权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相关减免税措施,但在经济形势趋紧和税收增收难度大的情况下,小微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存在困难。

  3.缺乏对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整体设计和专门性税制安排(1)缺乏针对小微企业的整体税制设计。目前出台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对分散,没有在整体上对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进行通盘考虑,缺乏与《中小企业促进法》相配套、具有针对性且较为系统的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一是未能针对小微企业的特殊性,给予特殊的税制设计。二是未能根据小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需要,来制定税收政策或制度安排。

  (2)税收政策支持小微企业范围有待统一。现行有关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支持范围存在差别。具体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界定的小微企业是指小型微利企业;而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是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小微企业概念界定和优惠范围上的差别,不利于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统筹设计,有待统一和明确。

  (3)临时性税收政策较多,缺乏长期性制度安排。除了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增值税(营业税)的2万元起征点等政策属于长期性税收政策外,其他大多属于反周期的带有优惠期限的临时性政策。临时性的优惠政策不利于企业制定长期规划和进行相关决策。

  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有待加强(1)小微企业征管程序有待进一步简化。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备案程序仍较为繁琐。由于小微企业处于初创或求生存的阶段,管理能力相对薄弱,不适应环节较多的各种认定手续和流程。

  从课题组调研结果看,小微企业实行互联网办税的比重达到82%,可见小微企业办税条件有较大改善。同时,认为纳税成本较高的企业占比为26%、成本中等的企业占比55%、成本较低的企业占比为19%,表明纳税成本还有待进一步降低。

  (2)对小微企业的税收宣传和纳税服务有待加强。从调研结果看,有关企业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情况,在部分样本企业的表格中还是空白,并没有填写,这表明一些小微企业对国家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不了解的情况。其原因,一方面是小微企业受规模限制,缺乏专业的财税人员或财税人员素质不高,缺少对国家税收政策的了解;另一方面,也说明税务部门的税收宣传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针对小微企业群体,加大税收政策的宣传和加强纳税服务。

  完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1.完善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1)完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和减半征收政策。对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进一步加大政策优惠力度的可能方向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一定限额的小微企业给予更优惠的减征待遇。建议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范围内,再选择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一定水平(10万元或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所得双减半征税的政策。

  通过这种设计,可以形成不同赢利水平的小型企业之间的差别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实际税率为5%;10万-30万元(含30万元)的企业实际税率为10%;大于30万元的企业税率为25%。

  根据2014年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的运行结果,假设按照2014年的小微企业数量规模,如果将减半征收的规定调整为减按25%征收,则减免税额将达到200亿元。

  (2)适度放宽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考虑到小微企业一般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员工人数较多,将从业人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作为限制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与鼓励小微企业发挥吸纳就业作用的政策目标相悖。同时,税收征管中以从业人数为标准进行审核的难度也较高。因此,建议放宽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标准限制(现行标准为工业企业100人,其他企业80人),或者直接取消从业人数标准限制。

  2.完善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

  对于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政策,加大优惠力度的可能方向是继续提高起征点。建议在一定期限内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2万元)至4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如果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4万元,减免税额约为880亿元。

  3.完善小微企业财产税政策

  现行涉及到小微企业的财产税政策,主要是针对孵化器和科技园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政策。考虑到创业初期的小微企业的负担较重,为减轻其财产税方面的负担,也有必要考虑对小微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对小微企业租赁房产、土地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通过上述相关优惠政策安排,拥有自有房产、土地的小微企业,或租用孵化器和科技园等相关机构(包括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房产、土地的小微企业,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享受到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4.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等税收政策(1)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税收政策。一是完善小微企业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应制定专门的优惠政策,对面向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融资租赁加速折旧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二是参照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机构的优惠政策,对为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服务的信用增进机构,以及为小微企业提供信息服务、信用评估等服务的金融服务机构,也给予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的政策。

  (2)完善小微企业投资服务的税收政策。一是适度放宽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对象的条件,将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适度放宽到科技型中小企业。二是制定对天使投资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孵化机构和投向创新活动的天使投资等给予税收支持。建议对天使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2年以上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10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完善小微企业其他服务的税收政策。建议将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和营业税免税政策。

  (作者分别为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和副研究员)

本文关键字:小微企业,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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