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参事室研究员左晓蕾:监管机制没必要大动干戈

作 者:左晓蕾 来 源:未知发表日期:2017-07-14

    当下尤须澄清那些对金融监管的模糊认识

    那种认为审慎监管“限制”了金融市场的“市场化”发展的观点,把“金融市场”与市场经济的“市场化”混为一谈,模糊了金融市场的高风险和非理性特征,对审慎监管的制度性建设非常不利。欧美国家的经历证明,混业经营有脱实向虚、推动金融资本追求高利润两大弊端。金融创新行为不能等同于新科技。衡量金融创新,更重要的是要界定其是否能真正推动金融市场进步,有利于金融市场更好地为经济服务,有利于更好地维护金融市场的“三公”秩序。

  我国正在全力探索金融监管的新机制、新规则,金融行为的新规范。笔者认为,要把我国金融市场过去扭曲的秩序转变过来,当下尤其需要澄清一些对金融监管的模糊认识,强调和明确相应的制度建设的理论基础,这对有效的制度建设非常必要。说到底,新机制、新规则、新规范只能通过制度建设来建立和完善,而相应的制度建设必须建立在基本、正确的假设和原理基础上。

  首先,有效的金融监管机制的制度建设要基于对未来金融市场经营模式发展的合理定位。环视全球,金融市场的经营模式一般是两类,分业经营或混业经营。发达金融市场几经分合,其经营模式的变化与现代金融脱实向虚乃至危机爆发被迫调整的过程有密切关系。美国金融市场经营模式的变迁较有代表性。上世纪三十年代经济大萧条,金融市场爆发危机是导火线。由危机反思催生的证券法规和配套的证券监管机制,确认了分业经营的基本模式,美联储监管商业银行,新设立的证券监管委员会监管投资银行和证券市场的监管框架也被制度性确认。到了上世纪九十年代,金融脱实向虚,虚拟价值膨胀。银行保险为争夺证券市场的高泡沫利润,在市场上采取收购兼并的方式,打破了分业经营的规定,再度开始混业经营。混业经营是金融脱实向虚的产物,终于酿成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反思2008年危机,通过了主要思路是限制脱实向虚的影子银行业务、表外业务和高风险的衍生工具的交易活动,也变相削弱混业经营规模的《多德—弗尔德曼法案》。不过,尽管美国金融市场分分合合,美联储和证券监管委员会之间以功能监管分工的监管机制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经历了2008年危机后的美国管理层认为,危机爆发并非监管机制的问题,对金融风险认识上的淡化导致监管放松才是主因。

  他山之石,引以为鉴。欧美国家的经历证明,混业经营有两大弊端。一是脱实向虚,违背了金融市场起始于为优化对实体经济配置资源而得以发展的初衷。二是推动金融资本追求高利润,致使金融市场不断爆发一次比一次更严重的金融危机,重创实体经济,在全球化的大势下极大地伤害了世界其他国家。基于此,我国一直强调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基本定位,未来金融市场的经营模式以分业经营更为合适。各类金融机构各司其职,在各自领域推进更专业的创新发展,必要的跨领域合作,也应基于有利于对实体经济的资源配置和金融风险的防范,更符合国家的大政方针。

 

  从这个意义上说,笔者以为监管机制没有必要大动干戈,推倒重来建立大监管概念下的综合监管新平台。当然,转变监管理念,强化各金融监管机构的功能监管能力和意识,加大信息化、大数据分析等新的技术参与金融监管的基础设施的建设,并建立监管问责机制,是很有必要的。央行是货币管理机构,适当加大其在金融监管机制中通过流动性调整协调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保持金融体系稳定的协调职能也是很有必要的。反思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央行的货币政策,不能被各种贪婪的逐利行为对流动性的需求所挟持,否则央行不但不能稳定金融,反而还可能成为金融危机的助推者。现在建立监管机制,先得确定未来以分业经营为主的模式,兼顾经营模式跨界风险,改变“机构监管”的定位,强化“功能监管”,分业监管部门加上货币管控部门的流动性协调,当能提升监管机制的有效性。

  其次,审慎监管的规则的制度建设应基于金融市场呈现的非市场经济的非理性特征。现在有不少不认同对金融审慎监管的声音,认为审慎监管“限制”了金融市场的“市场化”发展,对审慎监管的制度性建设非常不利。这种观点把“金融市场”与市场经济的“市场化”混为一谈,模糊了金融市场的高风险和非理性特征。

  金融“市场”与“市场”经济的市场不是一个概念。市场经济假设与金融市场的假设是不一样的。市场经济假设经济人的决策是理性的,对经济态势有“理性预期”。但对金融市场的假设,参与者决策是非理性的,所谓羊群效应、逢新必打、追涨杀跌等行为是主要的方面。市场经济下的价格由供求调节的重要约束条件是效用最大化,而现代金融脱实向虚,虚拟金融市场的目标是赚钱。赚钱是欲望,而欲望没有上限。因此,高风险是金融行为最重要的特征。审慎监管机制的制度性建设,必须明辨金融市场与市场经济的本质性不同,坚定不移地严格监管机制建设。

  资本流动监管制度也得建立在对各类资本属性的准确认识的基础上,金融资本的自由流动与直接投资资本的直接流动的概念不能混淆。“华盛顿共识”的核心是金融资本全球化,以“市场化”和全球化的名义,把金融资本等同于直接投资资本推动金融资本全球自由流动。实际上,在理论上金融资本自由流动能否提升流入国与流出国的福利并没有得到证明。在实践中,当金融资本大规模流入,往往引发流入国通胀、资产价格泡沫,当大规模流出时,引发金融危机。所以,资本项目下的开放一定要慎之又慎。

  第三,金融行为更严格的规范制度建设应建立在金融活动有利于金融市场发展的基本要求之上,基于金融市场“三公”秩序必须得到坚决维护的基础之上。对金融市场自利行为产生的自身获益、他人受害,市场和公众利益受损的外部效应,理应有严格规范和管理。比如虚假信息包装欺诈上市,企业圈钱,让投资人遭受损害的行为;虚假重组,推动股价上涨,套利退出,致使不知情者被套的行为;推动被投资公司快速上市退出套利的行为;操纵价格投机套利的行为,等等。一些过去被认为天经地义的行为,要从严重破坏“三公”秩序,危害金融市场的高度去重新评估,并实行严格的制度性规范。

  金融创新行为不能等同于新科技,并非所有的金融创新都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公平、公正的竞争,比如高频交易、CDS的金融保险概念、非对冲意义上的买空卖空、高杠杆二级市场的交易行为,等等。衡量金融创新,更重要的是要界定其是否能真正推动金融市场进步,有利于金融市场更好地为经济服务,有利于更好地维护金融市场的“三公”秩序。

  (作者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

本文关键字:央行 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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