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公布收购、合并与股份回购守则修正案
来 源:香港证监会网站发表日期:2018-04-27
《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與新上市制度一致
2018年4月27日
證監會宣布對《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簡稱該兩份守則)作出修改,使其與新興及創新產業公司的新上市制度一致(註1)。
新的上市制度為獲豁免的大中華發行人(註2)提供一個優待第二上市的渠道。根據已於今天刊憲的有關修改,該兩份守則將不適用於這些第二上市公司,除非及直至其股份的主要成交地轉移到香港,令那些公司根據《上市規則》被視為在香港雙重主要上市(註3)。
有關修改是在諮詢收購及合併委員會後作出的,並將於2018年4月30日生效。
完
備註:
請參閱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在2018年4月24日發表、有關新興及創新產業公司上市制度的諮詢總結。指在2017年12月15日或之前,業務以大中華為重心,並在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證券市場或倫敦證券交易所主市場(並屬於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高級上市”分類)作主要上市的合資格公司。該兩份守則〈引言〉部分第4.2項已新增一項註釋:“《上市規則》第19C.01條所指的獲豁免的大中華發行人若在聯合交易所作第二上市,該發行人通常不會被當作本第4.2項所指的在香港的公眾公司。若獲豁免的大中華發行人的股份主要成交地轉移到香港,以致其依據《上市規則》第19C.13條被視為在香港雙重主要上市,兩份守則便會適用於該發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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