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独生子女补贴误餐补助等不征税

作 者:吴秋余 来 源:人民网发表日期:2012-06-05

6月4日,就“独生子女补贴是否缴纳个税”等一些社会关心的纳税热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今天结合相关税收政策作出了明确解释。

就公众关心的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发放的独生子女津贴,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回应说,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但这里所述的“独生子女补贴”,是指各地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数额发放的标准之内的补贴。

就社会关心的单位每月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是否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纳税服务司明确,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对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合理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税。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针对有单位提出的,向引进的研究生人才发放一次性安家费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纳税服务司回应说,我国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向引进的研究生人才发放一次性安家费,如符合上述规定,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如不符合上述规定或以“安家费”名义向员工发放收入,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发放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当前,一些公司给员工发放交通、通信补贴,就这些收入是否需要全额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纳税服务司表示,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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