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前上班 签合同无效?

  小喻毕业前夕,凭《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与成都一家旅行社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上班4个月。后来,因与单位发生纠纷,小喻辞职。他以单位拖欠工资、未买社会保险等理由,将旅行社诉至武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小喻签订劳动合同时尚未毕业,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驳回了他的全部请求。“劳动法并没禁止大学生毕业前夕不能签劳动合同,为何无效呢?”小喻不服,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昨日,武侯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官未当庭判决。

  毕业前夕

  他应聘上班并签了劳动合同

  小喻23岁,四川宜宾人,宜宾学院毕业。今年3月4日,小喻通过网络向成都一旅行社投简历,表示愿意成为旅行社员工。小喻称,他接到通知后持《宜宾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及个人简历到该旅行社应聘,并表示自己暂未毕业。旅行社对他的简历等审查后,同意录用小喻,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转正工资为1800元,试用期两个月。在工作期间,旅行社一直没有给他买社会保险。

  “今年7月3日,因与公司发生纠纷,我辞了职。”小喻说,公司还拖欠他一个月工资。今年7月13日,他向武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等。

  仲裁裁决

  他不符合就业条件 劳动合同无效

  武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今年3月7日,小喻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但其今年6月23日才从宜宾学院毕业。小喻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时尚未毕业,身份为在校大学生。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小喻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小喻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协议书系无效合同。小喻与旅行社之间建立的是劳务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范围。今年9月1日,仲裁裁决,驳回小喻的全部仲裁请求。

  不服裁决

  他将用人单位起诉至法院

  小喻对仲裁裁决不服,将旅行社起诉至武侯区法院,请求判决他与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补办社会保险,并支付拖欠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6000余元。昨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小喻认为,他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时,表明自己是应届大学毕业生,没有欺骗和隐瞒。法律并没有禁止在校学生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他具有主体资格,有就业的权利。学校发放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具有到社会上就业的资格。因此,他与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小喻说,仲裁部门认定劳动合同无效,认为他是勤工俭学。事实上,他并不是业余时间勤工俭学,签合同是为了就业。

  “小喻与我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是无效的,他不具有主体资格。”旅行社代理人认为,小喻持有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使单位产生误解,以为小喻已毕业。小喻与旅行社之间应视为劳务雇佣关系,不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购买社会保险。小喻是自己辞职,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小喻提出的拖欠工资、工资差额、加班工资等请求,旅行社均不认可。另外,小喻工作期间,为旅行社造成了一些经济损失,所以扣其一个月工资。小喻则称,虽然造成了损失,但旅行社也是有责任的。

  旅行社请求法院驳回小喻的全部诉讼请求。因双方都不愿意调解,法院未组织调解,择日宣判。

本文关键字:大学 毕业 上班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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