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2011 劳动者维权越来越主动

  昨天,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2011年处理的17163件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盘点,发现与以往劳资矛盾引发的劳动争议不同的是:因工资、社保、补偿金而发生的争议占到前三位;争议主体则既包括进城务工农民工和一线工人,也包括企业高管等。而且劳动者依法维护自己权益正变得越来越主动。

  “临时工”就不用缴保险?

  “正式工”、“临时工”一视同仁

  2004年6月,经人介绍,来自安徽的韩富平(化名)到南京一机械加工厂当临时工,因为工作认真,单位一直留用。今年2月,因为突发阑尾炎,韩富平去医院看病时发现单位一直没为他缴社保,手术的两千多元医药费只能自己掏。“6年了,我把青春都给了工厂,为什么不给我办社保呢?”韩富平找厂领导理论,得到的回复是:“身份是临时工,并不是正式员工。”“我好歹也是高中毕业,报纸电视看了不少,把我打入另类职工的名册,是不对的。”韩富平把工厂告上了劳动仲裁庭。

  劳动仲裁员分析,《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职工只有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之分,并无“正式工”、“临时工”之分。因此该单位必须为韩富平缴纳社会保险,并从他进单位之日起补缴。

  解除合同后,赔偿金怎么算?

  按实际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避免双倍工资的处罚,有不少用人单位纷纷与职工补签劳动合同,朱杰(化名)是于2008年才与电子配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今年9月,公司向朱杰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朱杰对此并无异议,但是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时候,双方对入职时间发生了争议。单位拿出劳动合同说,他只在单位干了3年,但是朱杰认为自己实际工作了8年,前5年并没有签合同。

  在劳动仲裁庭上,朱杰拿出了一个很有力的证据,一本已经泛黄的入职培训通知,上面有他的名字,这让单位傻了眼。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为此,裁定必须给8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劳动仲裁员分析,关于劳动者入职时间举证,首先看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但也不能说明这就是劳动者的实际入职时间,这需要结合相关证据进行认定。去年处理案件中,用人单位不规范用工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由于人力资源管理操作流程上的繁琐或是用人单位故意拖延,出现了劳动者在入职报到很长一段时间后,用人单位不与其签劳动合同、办社会保险的现象。

  劳资双方因赔偿金引发的争议还体现在:不少用人单位认为赔偿金应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计算,之前不适用。为此,日前出台的江苏《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明确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高管“加班”,有加班费吗?

  工作不定时,没有

  孔先生是南京一家科技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同时又是公司的营销负责人,负责公司销售业务。2010年4月,他与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年薪30万。今年6月,孔先生辞职跳槽,向公司要1年的加班费,他说为了完成销售任务,需要经常到各地出差或者在南京本地寻找或考察项目,在这一年里,他几乎每个工作日都要加班,有时加班时间甚至长达5至6个小时。节假日也从来没休过。为此,孔先生向公司索要5万元的加班费。公司与他发生了争议,认为正是因为他职务和岗位的特殊性,公司对其不考勤,且每次出差计划,包括出差的地点、出差时间和出差内容,均由他自行安排。

  劳动仲裁员认为,高级管理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加班工资争议在去年也出现了不少。因为高管的工资本来就高,因此他们要的加班费也较高,动不动就是上万元。但是要注意的是,在庭审中,用人单位在答辩中,都经常表明高管的工资里已经综合考虑进了因为付出较多的超额劳动,其工资要比普通员工高出很多。《指导意见(二)》也明确,用人单位虽未办理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手续,但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特点,依据标准工时制计算加班工资明显不合理,或者工作时间无法根据标准工时制进行计算,可以认定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对其请求支付加班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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