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网络教育
关于考试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
为维护中国人民大学网络教育考试管理秩序,促进学风、校风的建设,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考试违纪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口头警告;
2.严重警告,并取消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
3.记过,并取消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如是本科层次的学生,同时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二、考生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监考人员予以口头警告。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交头接耳等;
5.在考场内或其附近,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使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7.手机、呼机等通讯工具未关闭。
三、考生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取消本次考试科目的成绩。
1.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
2.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
3.在30分钟之内交卷且离开考场;
4.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
5.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
6.夹带纸条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物品。
四、考生有以下作弊行为之一,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如是本科层次的学生,同时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
2.接传答案;
3.交换答卷;
4.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
5.有其它作弊行为的。
五、考生有如下违纪情形之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第二次作弊;
2.严重扰乱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
3.严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4.贿赂考试工作人员;
5.伪造证件、证明、档案或者其它不按学院规定以取得考试资格。
六、考生有如下违纪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再次考试违纪处分者(口头警告除外);
2.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
3.蓄意以非法手段提前获取试卷;
4.公然侮辱、诽谤、诬陷、恐吓考试工作人员,威胁其人身安全;
5.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申诉
1.学生对学院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的,应当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2.学院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有误,处分不当,即须重新处理。
3.受处分学生对学院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4.从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受处分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