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考试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
为维护华体会现金 网络教育考试管理秩序,促进学风、校风的建设,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考试违纪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 口头警告;
- 严重警告,并取消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
- 记过,并取消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如是本科层次的学生,同时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留校察看;
- 取消学籍。
二、考生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监考人员予以口头警告。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 在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交头接耳等;
- 在考场内或其附近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 使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 手机、呼机等通讯工具未关闭;
- 其它应给予口头警告处分的违纪行为。
三、考生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取消本次考试科目的成绩。
- 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
- 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
- 在考试开始后30分钟之内交卷且离开考场;
- 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
- 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
- 夹带纸条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物品;
- 其它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违纪行为。
四、考生有以下作弊行为之一,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如是本科层次的学生,同时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抄袭;
- 接传答案;
- 交换答卷;
- 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
- 有其它作弊行为;
- 其它应给予记过处分的违纪行为。
五、考生有如下违纪情形之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第二次作弊;
- 严重扰乱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
- 严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 贿赂考试工作人员;
- 伪造证件、证明、档案或者其它未按学院规定取得考试资格的行为;
- 其它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违纪行为。
六、考生有如下违纪情形之一,给予取消学籍处分。
-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再次考试违纪者(口头警告除外);
-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
- 蓄意以非法手段提前获取试卷;
- 公然侮辱、诽谤、诬陷、恐吓考试工作人员,威胁其人身安全;
- 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其它应给予取消学籍处分的违纪行为。
七、申诉
- 学生对学院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应当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 学院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有误,处分不当,即须重新处理。
- 受处分学生对学院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 从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受处分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